合肥中院发布消费者维权案例

16.03.2016  17:06
 

  安徽法院网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消费纠纷不断增多,新类型诉讼不断涌现,消费维权受到社会高度关注。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合肥中院向社会发布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涉及范围包括汽车销售、网购、购房、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安全、整形、健身等多个领域,小编从中选择6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解读消费者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曝光销售伪劣产品、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普及消费维权的法律常识,进一步增强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相关行业规范自身的管理和经营行为,积极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消费环境。

  1、姜某某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大宗商品惩罚性赔偿

  【案情简介】姜某某购置一辆轿车用于出行,提车后发现车辆有返修和焊接的痕迹,遂与某汽车服务公司交涉,公司认可该车有返修痕迹。姜某某遂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汽车服务公司的购销合同,要求公司返还购车款并按购车款的一倍赔偿损失。合肥中院再审判决,汽车服务公司返还姜某某购车款,并按购车款一倍的标准赔偿姜某某的损失。

  【入选点评】本案中,姜某某购买轿车用于日常出行,应当属于生活消费,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姜某某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汽车服务公司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即构成销售欺诈,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姜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陶某与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新法管辖维权成本

  【案情简介】陶某在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商务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上登记注册并购买商品。后双方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陶某遂诉至法院。商务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约定案件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支持了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陶某提出上诉,合肥中院二审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案件由一审法院管辖。

  【入选点评】该案系新民诉法颁布实施后,合肥地区首例网络购物合同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合肥中院适用新民诉法解释认为本案中服务协议为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消费者多数为弱势,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因此对该类格式管辖协议应严格限制适用,且该公司对本案格式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陶某注意,故依法支持了陶某的请求,最大限度减少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3、宋某诉安徽某置业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案情简介】宋某从安徽某置业公司(下称置业公司)购买房屋一套,合同附件图显示主卧室为飘窗,飘窗字样的下方标注2.20字样。合同签订后,宋某支付了全部房款,置业公司将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予以交付,交付房屋主卧室内南窗宽为1.1米,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宋某要求置业公司承担因交付不符合约定的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合肥中院二审判令置业公司给予宋某一定的经济赔偿。

  【入选点评】本案中,合同附件图属于合同的一部分,与合同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附图中明确注明飘窗的宽度为2.2米,而置业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窗户宽度仅有1.1米,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案件处理结果支持了购房者的请求,同时促进了开发商进一步加强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

  4、龚某诉某超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公共场所安全保障

  【案情简介】龚某与家人在某超市选购牙膏时,左脚踩到一块西红柿皮滑倒,造成膑骨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挫伤。事发后,双方协商未果,龚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2363.69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的购物环境,龚某自身并无明显过错,不应减轻该超市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判决该超市赔偿龚某各项损失147387.69元。后本案上诉至合肥中院,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因超市未能及时发现牙膏选购区域路面存在的西红柿皮,消除该安全隐患,从而导致龚某在选购商品过程中不慎滑倒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宋某某与安徽某整形外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整形风险谨慎选择

  【案情简介】宋某某在安徽某整形外科医院做了灵感美眸术和面部、脖子等部位的超声波刀手术。手术导致其脸部因为深度烫伤导致皮肤增生和突起,严重影响容貌。后经诊断为面颊部因为超声刀温度过高、停放时间过长导致烫伤,已经形成增生瘢痕,很难治愈。宋某某随即将整形医院诉至法院索赔12万元。该案在庐阳区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安徽某整形外科医院赔付宋某某12万元赔偿金。

  【入选点评】美容整形机构应在提供服务时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如实警示说明美容整形可能存在的风险。本案中,宋某某在该整形医院进行手术时,因医院过失导致宋某某受到人身伤害,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提醒消费者,整容有风险,选择需谨慎,在追求完美、享受整形美容服务的同时,也应注意选择资质完备的美容整形机构以保护自身权益。

  6、田某等人与合肥某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健身预付消费约定

  【案情简介】田某等人与合肥某健身公司签订健身会员入会协议并办理年卡,协议签订当日即缴纳了会员费。2015年1月6日,健身公司开办的健身会所开始试运营,1月17日,健身公司发布闭馆公告后闭馆至今,导致田某等人未能在健身公司进行健身。田某等人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签订的入会协议,并全额退还所交会费。蜀山区法院经依法审理后支持了田某等人的诉请。

  【入选点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田某等人与健身公司签订协议并预付了费用,但因健身公司原因致使田某等人享受不到应有的健身服务,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此我们提醒,预付消费有风险,一定要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