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多贷款签“阴阳合同” 做高房价23万引纠纷

02.07.2014  11:29

        一套房子,买卖双方签下了两份房款不一样的合同,最终因房款闹上法院。卖主高某与买家马某曾先后就同一套房签订两份买卖合同,价格分别是52万元和75万 元。马某称,他签订后一份合同是为了从银行多贷到款,而前一份合同才是真实的。然而,这一说法被卖主高某否定。高某认为,签第一份合同时,自己被忽悠了, 应以经过备案的第二份合同为准。昨天,此案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为了多贷款,买方要求签两份合同

        2011年3月11日,高某之子因交通事故身亡,生前留下的一套房产此后过户到了高某夫妻名下。2013年3月12日,高某、刘某夫妻俩前 往韩某经营的蓝海不动产中介公司门店咨询卖房事宜。当日,高某、刘某与马某(系韩某妻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将房屋 转让给马某,售房款为52万元(净得款),中介费、税费由马某承担。马某向高某、刘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高某、刘某将该房屋房产证、土地证交予了马某的丈 夫韩某。

        为了能从银行多贷一些款,马某要求与高某夫妻再签订一份合同。2013年3月21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售房款为75万元的合同,而马某以此价 格向税务部门交纳过户税费。28日,双方将售房款为7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交由房产部门登记备案。马某向银行办理该房屋按揭贷款52.5万,对 于已付定金2万元以外的房款73万元,双方约定在合肥市存量房资金托管中心进行托管。

        当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约定高某、刘某净得款52万元,马某已付定金2万元,高某、刘某在资金托管中剩余房款为50万元,即资金托管的73万元中,高某、刘某得50万元,马某得23万元。2013年4月2日,房屋变更登记至了马某名下。

        多出的23万元,卖方不愿返还?

        2013年4月28日,高某从房产部门取得73万元的转账支票,后该73万元转入高某账户。马某随之要求高某夫妻返还23万元,没想到遭到拒绝。

        随后,高某夫妻将马某、韩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第一份52万元的合同无效,确认第二份经备案的73万元的合同真实有效。高某夫妻也将蓝海不动产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某、韩某则提出了反诉。

        高某夫妻称,韩某利用从业优势,谎称该房屋的交易存在所谓的23万元继承税误导他们,因此,52万元交易价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马某、韩 某则称,因高某夫妻急于卖房,报价55万元,韩某遂决定自己买下,以做高房价的方式从银行多贷款以用于房屋装修。韩某指定其妻马某与对方签订了合同,而对 于再签订一份合同的要求,高某夫妻也表示愿意配合。

        据韩某称,高某、刘某感觉卖亏了,便反悔,不愿意退还已领取的23万元,仅愿退还12万元,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而被告的蓝海不动产认为,上 述买卖双方所签合同并未加盖其公司公章,系在公司不知情情况下所签,韩某已与其公司解除加盟协议,故本案事实与其公司无关,其不应承担责任。

        据了解,此案因案情复杂,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