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应在依法治国中发挥主导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笔者认为,各级人大应在推进依法治国和民主政治中发挥主导作用。
一、强化“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人大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基础
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监督法》也对人大监督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人大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视察、检查、调研、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强化监督。人大监督,是为了保证政府依法行政,是为了“两院”公正司法。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动监督,善于监督,强化监督,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一府两院”各部门要积极接受人大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把人大监督作为工作需要,作为工作习惯,作为依法工作的常态化。只有这样,才能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迈出可喜步伐。
二、强化立法和执法检查,是人大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近年来,我国颁布了不少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的实施,推进了依法治国的进程,使各级政府有法可依,使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但是,在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一些不足,需要不断完善,不断修改。有的是各部门对已有的法律法规执行主体不明确,往往存在职责权限交叉、重迭等情况,导致执法责任不明,有法难依。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立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上多下功夫,鼓励各级人大代表广泛深入地调研,提出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的议案和意见建议,通过人大常委会立法和修改法律法规。同时,要加大现有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各部门明确职责,使人民群众明白法律的内容,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在实行执法过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经常深入视察和执法检查,确保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执法监督与干部任免相结合,是人大推进依法治国的智力支撑
干部任免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我们必须坚持人大依法任免与党管干部的统一,将单位工作评议、领导个人述职评议与人大的质询、任命、罢免等结合起来,有效地加大监督力度。要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执法中的漏洞,发现个别干部的违规行为;通过人民群众的反映,全面了解干部的现实表现;通过综合考核,掌握干部的政绩优劣,为人大任命干部打下坚实基础。对于表现优秀的人才,要积极向党委建议,及时依法任命;对于违法乱纪,或群众反映强烈的“慵懒散”干部,也要大胆罢免,使人大的监督更具权威,从根本上增强“一府两院”干部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观念,最大限度地激活依法治国的“正能量”。(山东人大网 褚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