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司法局与市中院共建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运行机制
日前,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黄山市司法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就进一步规范鉴定委托程序、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完善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等方面做出规定。一是法院委托鉴定使用统一格式。《意见》规定法院委托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应使用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名册,使用统一的司法鉴定委托书格式,明确实施鉴定主体、鉴定对象、鉴定项目、鉴定目的、鉴定标准、送检材料、付费方式和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司法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而未经法院确认的材料。二是法院为司法鉴定人提供保障。《意见》规定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共同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要求法院在审判区为鉴定人出庭提供鉴定人席,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鉴定人的人身安全。三是全程监管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意见》明确要加强司法鉴定全程监管,事前,司法行政部门要统一、细化鉴定技术标准适用,组织鉴定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并将验证结果向法院通报,作为法院委托鉴定的参考依据;事中,鉴定机构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现鉴定过程有效控制;事后,要完善质量检查监督机制,成立司法鉴定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疑难鉴定案件的论证,为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四是强化司法鉴定执业责任追究。《意见》规定对出具错误鉴定意见造成不良后果或多次出具错误意见的鉴定机构,法院应停止该鉴定项目6个月到1年的委托;对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法院应当停止委托。停止委托决定由省高院作出并通报市司法局,司法行政部门对违法违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市中院。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鉴定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五是强化双方沟通协作机制。《意见》强调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建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运行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变更、处罚等情况及时向同级法院进行通报,并将法院的通报情况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定、考核和鉴定人诚信评价和进行处罚的重要依据。
(黄山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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