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闭会期间01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12.01.2017  20:33
 

皖国土资函〔2017〕78号

严德敏代表:

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关于“注重农机维修现状保障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国家和省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联合转发该通知(皖国土资〔2014〕181号)。《通知》对设施农用地范围进行了界定,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要求各地严格掌握标准,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储存、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等用地;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业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按照通知要求,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均属于建设用地管理范畴,各地应准确理解和把握用地内涵,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为切实解决农机维修用地问题,依照建设用地对其进行管理,要按照“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农机维修场所用地供应。同时,我厅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指导各地合理安排相关用地,积极予以保障,促进农机维修服务产业发展。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农机维修场所项目用地,可以划拨供应,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项农机维修场所项目供应土地;农机维修场所出让土地,依法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可将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为保障农机维修场所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我厅积极支持农业健康发展,积极解决农业用地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农机维修场所用地需求。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联系电话:0551-62553032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