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15号文强调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

27.05.2014  16:48
      4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这是继国办发〔2003〕105号文、国办发〔2008〕114号文之后,中央第三次发文支持文化体制改革中事业单位转企和文化企业发展,明确有关优惠政策再继续执行5年,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105号文、114号文和15号文等3个通知的题目基本相同,内容都是在财政税收、投资融资、资产管理、土地处置、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人员安置、工商管理等方面从政策上支持文化单位体制改革,执行期限都是5年,时间先后衔接。每个通知都由两个规定组成,一个规定是关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简称“转制规定”),另一个是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简称“发展规定”)。
  15号文对之前的文件进行了修改调整和补充,大家在工作中谈论较多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明确支持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105号文和114号文只是说明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而15号文则明确提出要转企改制。转制规定的第一句就是:“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发展规定的第二十五条写明,“国有文化企业要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推进董事会、监事会建设,规范总会计师管理,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保留和延续对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原有优惠政策,体现“早改革、早受益、多受益”的政策导向。
  第三,明确提出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国有文化资产的管理机构,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
  第四,支持转制后具备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两项缴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比以前的4%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5%之上更多缴纳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只是多缴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