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4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31.08.2016  00:39
 

皖国土资函〔2016〕1391号

童万俊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改革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相关制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不动产权籍调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是“四个统一”的重要支撑。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厅高度重视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2015年8月下发了《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5〕1265号),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已有的地籍调查成果,做好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与原有各类不动产调查规程的有效衔接,采取有效措施,稳妥有序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逐步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一、认真审核确认调查成果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一经登记,具备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或授权机构应对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把关,确认的内容包括调查机构的资质、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调查内容的完备性等。在前期行业管理中已经产生或部分产生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核确认且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成果,应当继续沿用,不再重新组织权籍调查。

二、充分运用已有调查成果

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总体要求,以现有地籍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房屋、林木等各类不动产调查、登记、审批、交易等资料,开展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权籍调查完成后,要与已有的地籍图、宗地图等地籍成果进行有效对接,核实权籍调查结果,适时更新地籍图,满足不动产登记的需要。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时,如宗地界址等未发生变化的,原有调查结果继续有效。

      以上情况,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针对您所提减少重复调查建议方面的具体举措,您提出的建议都与国家的要求相吻合,我们将在工作中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地籍测绘处

联系电话:0551-62553105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