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男子为牟利捕捉197只青蛙 构成非法狩猎罪获刑六个月

08.12.2015  23:49

俗话说“蛙满塘,谷满仓”,青蛙是“田园卫士”,也是人类的好朋友,可是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竟然私自捕捉这些动物。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最终难逃处罚。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5年7月13日晚8时许,被告人阙某驾驶摩托车至舒城县城关镇路里村境内,用自制的捕蛙网在野外池塘及水渠里捕捉青蛙。次日3时许,被告人阙某驾驶摩托车并载运捕获的青蛙行驶至舒城县城关镇林业大厦附近,被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巡逻任务的民警查获。同日,该案被移送至六安市森林公安局查处,经民警与被告人阙某对捕获的青蛙进行清点,共捕获青蛙197只,其中死亡7只,存活青蛙予以放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阙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案发后经公安人员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被告人狩猎的青蛙被及时查获并予放生,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综上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