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解读

15.07.2015  11:0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八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5〕65 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实施,提出了我省衔接落实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特点

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对2013年以来国务院公布取消和调整的每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都在第一时间进行衔接落实,确保做到与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实现无缝对接、项目“落地”。今年5月国务院召开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了“力行简政放权,再砍‘五个一批’”的改革任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下发后,省编办及时对国务院这批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逐项研究,在广泛征求项目涉及部门和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具体衔接落实意见,报请省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由省政府以《通知》形式印发实施。此次省政府决定取消和承接的审批项目主要涉及投资创新创业、企业生产经营、促进就业等方面内容,“含金量”比较高,力度比较大,充分体现了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简政放权的坚定决心。

二、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这次国务院公布取消75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我省没有对应的67项外,涉及的8项全部对应取消,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取消“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取消“软件企业认定和产品登记”,省财政厅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省民政厅取消“全省性、跨市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省水利厅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等。国务院公布下放管理层级的19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无承接任务的7项外,省本级承接12项,如省农委承接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省交通运输厅承接 “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等;省卫生计生委承接“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

为扎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省政府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坚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简政放权的重要突破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大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 一要 坚持“四个一律”。凡国务院取消的项目,我省有对应项目的一律取消;下放到省级的项目,一律做好承接落实工作;下放到省级以下的项目,一律做到应放尽放;取消和下放的项目,一律在第一时间衔接落实。 二要 做到“两个全程”。加强全程监管、全程服务,确保落地见效。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要立即停止受理、办理,并制订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对承接的审批项目,要主动做好衔接,抓紧制定服务指南和监管措施,确保无缝衔接。 三要 加强督促检查、跟踪问效。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加快推行一口受理,实行限时、规范、透明和网上办理,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无缝衔接,确保“放、管、服”各个环节工作落实到位,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和社会活力的“乘法”,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关于落实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这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有28项,其中准入类4项,水平评价类24项,涉及矿山、冶金、安全生产、城市建设等多个专业领域;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39项,均为水平评价类,涉及民航、物流、石化、轻工业等领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制度,会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减少各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依法取消没有法律依据、自行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就业准入制度,切实降低就业创业门槛,促进和扩大就业创业。继续加强对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的督导和检查,指导和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做好取消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示: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并不是取消所有职业资格,更不是取消职业资格制度。在减少职业资格许可的同时,要建立完善就业准备制度,将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且确有必要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设置为准入类职业资格。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与严格执行就业准入两者并不矛盾,都不可偏废。该减少的一定要减少,该准入的也要实行准入。

四、关于落实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和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自2014年以来,国务院分三批公布了134项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保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这次国务院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核发、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等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有利于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增加市场主体数量,吸纳就业人口。历经三次调整,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均为涉及金融风险监管、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进行前置审批等情况。国务院明确要求:这3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清单公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工商局表示,贯彻落实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 严格规范工商登记程序。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登记前置,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已经开展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改革的地区要有序做好衔接工作。 二是 规范经营范围的核准登记。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应当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在“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窗口登记人员对涉及由登记前置改为登记后置的事项,要提醒申请人在取得工商部门登记后依法还要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并在取得相关许可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示。 三是 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是 完善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改革进程,及时调整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和信息查询系统中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确保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信息查询系统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