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安庆分行原行长储桂生一审获刑12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庆市分行(简称“农发行安庆分行”)原行长储桂生受贿、挪用公款一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 12月8日,蚌埠市蚌山区法院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储桂生有期徒刑12年,犯罪所得49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赔挪用款项10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经审理查明,储桂生在任农发行安庆分行行长期间,非法收受21个单位和个人的贿赂财物折合人民币49万余元,并在贷款、工作关照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案发前,储桂生迫于检察机关在农发行系统办案的形势,担心自己被查处,先后退还他人现金和购物卡12.5万元。
此外,储还指使其办公室主任王某(另案处理)设立小金库,平时用于职工福利和业务中无法报销的费用,由储和王某二人管理。 2012年12月,储桂生找到王某,想从小金库中借10万元钱。王某在未向其他领导汇报、未记账的情况下,私自从小金库中拿出10万元借给储桂生。储给王某出具了收条,至案发时储桂生未归还该借款,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其亲友向检察机关代为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
还在一审开庭时,储桂生的辩护人就提出,储在检察机关对其立案侦查之前所退的款项,应当从其受贿总额中予以扣除。针对这一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储桂生在客观上收受他人财物后退还,但是其收受他人钱款时没有拒绝接受财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可以认定储在收受他人财物之时就有受贿的故意和行为,此时受贿已经既遂。因此,储退还他人钱款是犯罪既遂后的退赃行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不能从受贿数额中剔除。
法院还认为,储桂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受贿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储桂生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挪用公款行为,可以以自首论,对其挪用公款犯罪行为可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储桂生已经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有鉴于此,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储桂生有期徒刑十一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