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聘请书能否作为书面合同使用 淮北市烈山法援中心为当事人指点迷津[第309期司法连线]
12.12.2014 14:23
本文来源: 司法厅
“企业下发的聘请书能否作为书面劳动合同使用?聘请书的存在能否吞并我的赔偿请求权?”近日,淮北市民吴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
吴某于2011年3月,通过某招聘网站被聘请到江苏常州一家商贸公司工作。当时该公司只给吴某下发一份聘请书。今年10月,公司因为经营效益不理想,裁减了部分员工,吴某也在其中。一次偶然的机会,吴某通过该市组织的法律宣传活动得知,企业未与自己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索赔,但遭到公司拒绝。公司反驳说,聘请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企业下发的聘请书能否作为书面劳动合同使用? ”带着疑问,吴某来到烈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向他耐心解释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而该用人单位下发的聘请书既没有劳动者的签字也缺少劳动合同一些必备条款,不应作为书面劳动合同使用。 ”所以,吴某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近日,胡某已就相关索赔问题向法院提请诉讼,案件正在受理之中。张金金 吴增彦
稿件来源:2014年12月11日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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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2014 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