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文化厅效能问责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省文化厅效能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安徽省文化厅
2015年3月30日
省文化厅效能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文化厅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安徽省直机关效能问责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处室局和厅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作风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妨碍优化发展环境的,依照本办法进行效能问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处室局和厅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借调、聘用、挂职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效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惩教结合、公平公正、集体决定、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效能问责:
(一)在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和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执行不力,敷衍塞责,贻误工作的;
(二)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推诿扯皮,拖延刁难,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遵守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按规定和程序擅自处理,致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一次性告知制、AB岗工作制等制度规定的;
(五)利用职权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吃、拿、卡、要”的;
(六)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态度冷硬、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履行离岗告知手续而擅自离岗,或者迟到、早退,或者在工作时间上网炒股、购物、聊天、看影视剧、玩电脑游戏的;
(八)其他违反作风效能制度规定,应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领导的效能责任:
(一)未按要求建立作风效能各项规章制度,或者执行作风效能规章制度不力,致使本处室局、本单位作风效能问题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要求制定、公开权力、责任清单,以及其他违反信息公开规定,影响干部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
(三)违规批准或设立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擅自将行政职能转交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行使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将行政审批事项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已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再要求行政相对人到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
(五)违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继续收取已公布取消、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以任何形式强制、诱导行政相对人缴纳各种会费、赞助费、宣传费、专项活动费等费用的;
(六)对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的事项拖延推诿,以及对本处室局、本单位存在的作风效能问题隐瞒不查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效能问责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书面告诫;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岗位。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个人有应予效能问责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书面告诫、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有情节较重以上的效能问责情形,对所在处室局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责令有关领导、责任人作书面检查。
第九条 问责对象受到书面告诫、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受到停职检查问责的,停职检查期为3至6个月;停职检查期届满仍未改正的,调离岗位。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的;
(三)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1年内出现2次以上问责情形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问责决定的。
第十一条 问责对象主动纠正过错,及时挽回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效能责任。
第十二条 做出问责决定后,厅机关加强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应指派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帮助、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效能责任:
(一)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确行使职权的;
(二)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影响工作效能行为发生的;
(三)因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未作出具体规定、要求,无法认定工作人员效能责任的;
(四)因所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与事实不相符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效能问责。
第十五条 问责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问责事项进行受理、立项;
(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
(三)形成调查报告,提出问责建议;
(四)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问责情形,应当启动效能问责调查程序:
(一)上级机关或上级领导有关问责的指示、批示;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名投诉、检举、控告;
(三)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问责事项;
(五)明查暗访等其他渠道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厅效能办会同厅人事处、监察室受理问责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立项决定书或不予立项决定书,并向有关方面反馈。不属于厅机关管辖权的干部职工,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单位移送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 问责调查组要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问责调查核实一般应在立项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问责的基本事实、问责的依据、处理建议。
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条 问责过程中,应全面收集、核实证据,充分听取被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应报经厅效能建设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给予书面告诫以上问责的,应当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问责对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写明被问责对象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机关、生效时间、申诉期限及受理机构等。
第二十二条 被问责对象不服问责决定,可以在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事实清楚,问责方式不当的,予以变更;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收到问责对象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效能问责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调查、处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对象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被调查对象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调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六条 厅效能办负责建立并规范管理有关效能问责档案,问责决定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第二十七条 效能问责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对应当问责的事项不问责的,或者在履行问责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效能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上级机关追究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厅机关加强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