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建议: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人不许代驾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成为《刑法》调节的行为,“酒后不开车”已成为市民共识。与此相对应的是,原先零星的“代驾”渐渐演变成为一个行业,代驾公司应运而生。“但目前公司资质良莠不齐,人员的规范化还不够。”省政协委员陶仪声注意到,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代驾公司资质及标准作出硬性规定,代驾业人员除少数属代驾公司正式人员外,多以挂靠“代驾公司”的兼职人员居多;代驾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对代价司机的服务意识、安全态度审查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容易与消费者发生纠纷。
此外,不规范的管理制度容易滋生“个体代驾”,“一些驾驶员在代驾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了解了行情、收集了一定的客户信息后,便离开公司自行接活当起了‘个体代驾’,以求获得更高的收入。”陶仪声说,“个体代驾”属个人行为,无任何协议约束,消费者的权益容易受损。
代驾行业主管部门目前还处于缺位状态,“新生事物还偏重于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代驾的收费、服务质量、出现违章或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分担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旦出现违章或事故,容易引发争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多数是针对营运车辆的经营性活动的,而代驾因不涉及车辆营运资格问题,因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目前也无法对此领域实施行政管理。”
为此,陶仪声呼吁尽快制定行业准入门槛,“规定办法对代驾公司的经济实力、设施设备、经营场地、人员制度以及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赔偿能力进行审查,保障代驾人员和消费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做好代驾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查,对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人员,不许从事代驾行业。”我省还应结合省情,加快启动“代驾”行业立法,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同时通过行业协会自律规范,制定统一的“行标”,对“代驾”合同、收费标准、驾驶员素质、责任承担等形成行业内部规定,最大限度发挥行业的自律作用,最终建立行业协会自律与市场管理相互协作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