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十大典型“民告官”案例 近八成见不到官
“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积极解决‘告官不见官’的问题。 合肥 、亳州、六安、宣城、黄山等市已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10月8日下午,安徽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榕告诉记者:“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行政机关负责人共出庭应诉1448人次,出庭率超过20%,较之行政诉讼法修改前的3%有明显改观。”其同时指出,行政案件应诉不力、“告官不见官”成行政机关败诉的主因之一。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均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后,行政案件出现了‘井喷’式增长,从我省情况来看,2015年5月1日到2016年5月1日,行政案件同比上升66%,增幅位居各类案件之首。”周榕表示,“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又相对集中。被诉行政行为越来越广泛,已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但是占主导地位的仍是城建、公安、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案件,主要集中在信息公开、行政协议、环境保护等领域。”
据周榕介绍,行政机关败诉原因主要有六个方面。其中,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准确及行政案件应诉不力成最主要的原因。有的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的意识不强,不积极提供书面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不高,有的指派不了解、不熟悉案情或者法律知识缺乏的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以致在庭审中不发表或者不能充分发表意见。
据悉,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白皮书”提出了包括“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等九点规范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拉条幅被罚关7天,告赢公安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4日,李某与妻子刘某、儿媳张某某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反映情况,刘某及张某某在分局大门西侧拉白底黑字横幅,引起路人围观。埇桥分局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七日。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不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埇桥分局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治安处罚明显不当,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诉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08年1月,某公司取得怀宁县育儿路5660.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商业。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公司建设了两栋楼房,其中一栋4~6层是住房;另一栋2~6层是住房且已出售。剩下的土地建成了十栋个人住宅。怀宁县国土局认定该公司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其交还上述土地中461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并处129332.00元罚款。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怀宁县国土局对某公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孙某某诉马鞍山市水利局林业行政征用案
基本案情:孙某某于2004年10月15日承包三联村长江边滩地栽种林木。2009年3月26日,马鞍山市水利局组建长江马鞍山河段江心洲段河道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处,双方就林木补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工程施工单位安排挖掘机对孙某某栽种的位于削坡范围内的林木进行砍伐清除。孙某某遂起诉。
裁判结果: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就孙某某被毁损林木的价值出具评估报告,在判决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
罗某某诉卫计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案
基本案情:原告罗某某、钟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其第二胎系计划外生育,2015年9月21日,庐阳区卫计局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192175元。罗某某夫妇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庐阳区卫计局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裁判结果: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于2015年9月2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分别于2016年1月1日、2016年1月16日起施行,故判决驳回原告罗某某、钟某某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诉税务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某公司在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间,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0份,到国税部门认证、抵扣进项税额2984190.62元。2014年5月8日,合肥市税务局对该公司按实际取得抵扣进项金额处以0.5倍罚款,即处罚款1490655.47元。该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提起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公司诉水利局水资源管理行政征收案
基本案情:2012年9月25日,宿州市水利局取得《收费许可证》。2014年12月10日,某供水公司领取《取水许可证》。2015年5月18日,宿州市水利局核定该供水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应缴纳水资源费27619.50元,并限期缴纳。某供水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某供水公司的诉讼请求。
夜间拆违,政府被认定违法
基本案情:2014年5月起,舒某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造了砖木结构平房三间。7月8日,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对该房屋实施了拆除。2015年2月3日,舒某某对被拆除房屋进行了修复。同年2月9日上午10时许,孙村镇城管执法分局给舒某某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要求3日内自行拆除,舒某某拒签。2月12日凌晨零点五十分,孙村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舒某某所建房屋。舒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村镇城管执法分局于2015年2月9日上午10时许,向舒某某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要求其3日内自行拆除,在自行拆除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孙村镇政府即于2月12日夜间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舒某某涉案房屋,违反法定程序。故判决确认被告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不履行补偿协议,政府承担违约金
基本案情:2013年1月31日,潘集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潘集区建委为征收机关。2014年11月20日,李某某与潘集区建委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潘集区建委给予其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自建房补偿合计33万元,并同意在李某某签约后,先期支付总补偿款中10万元,余款23万元在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逾期视为违约,由潘集区建委每月支付给李某某所欠补偿款20%的违约金。潘集区建委在支付补偿款10万元后,剩余23万元补偿款逾期未予支付。李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令潘集区建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某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自建房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3万元、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合计人民币25万元。
弟冒哥名领取证结婚,民政局败诉
基本案情:1999年5月4日,原告蒋某初的弟弟蒋某芬与王某某一同前往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申请 结婚登记 。由于蒋某芬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冒用了原告的身份,原告对此并不知情。原告与汪某某在安徽省宿州市办理结婚登记,并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 生活 。2015年1月份,原告与妻子汪某某到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得知原告与第三人王某某登记为夫妻关系。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为原告蒋某初和第三人王某某进行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无效。
申请信息公开未成,交通局成被告
基本案情:律师刘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在马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该市交通运输局申请信息公开。因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市交通局答复,刘某某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市交通局对刘某某2014年6月3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原标题:“民告官”近八成见不到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