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2.2016  23:32
 

皖国土资〔2016〕151号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强土地资源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要求,经商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地税局、国税局等相关部门,现就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紧围绕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城乡统筹发展,创新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机制,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美好安徽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坚持规划先行,对改造开发的规模、时序等进行统筹安排,确保改造开发工作稳步有序开展。

坚持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政府主导再开发、原土地权利人自主再开发、市场主体参与再开发等多种形式,有效整合资本、劳动力、技术、土地等要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坚持维护权益、利益共享。坚持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规划、拆迁安置、收益分配等应当平等协商确定,充分兼顾政府、投资主体、原土地权利人的权益,形成利益多方共享格局。

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等,结合城市总体发展布局,合理确定再开发利用方向和目标,分类实施;严格遵循再开发利用要求和程序,切实加强监管,保证工作规范运作、有序推进。

(三)总体目标

建设用地有效供给得到增强,用地结构明显优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有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拉动投资和消费增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

二、再开发范围

本意见所指低效建设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城镇建设用地。

(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

(三)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城镇建设用地。

(四)落后于国家产业政策、“退二进三”、产出水平(亩均税收)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产业用地。

(五)宗地内连片空闲土地超过20亩以上的产业用地。

(六)各地根据规定认定的其他低效建设用地。

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改造开发范围。

三、再开发利用方式

(一)自主改造

鼓励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服务业和文化产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低效建设用地自建标准化厂房。通过建标准化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用地符合转让条件的,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企业低效用地地块,依法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集中开发利用,按新规划条件重新核定出让价款。

(二)政府引导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对丧失市场前景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帮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引入新的投资主体,通过异地合作共建、产业转移、嫁接项目等方式,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和效率,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对因区域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不适宜在原址上继续生产经营,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可以协议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用地。

四、激励机制

(一)建立综合考评机制

对各地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考核,对综合评定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予以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二)鼓励市场主体参与

鼓励社会资金等市场主体参与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让社会资金参与改造获得合理利润,允许其收购相邻多宗地块,申请集中开发利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申请,依法依规将分散的土地合并登记。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利用低效建设用地二次招商引入的项目,属政府鼓励类或重点扶持类的,按照税法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经认定达到再开发利用标准的用地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原项目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相关政策,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等方式,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协调机制,落实好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各项政策,解决再开发利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工作有序进行。

(二)强化制度建设

制定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配套政策,严格确定再开发范围,规范推进再开发行为。建立再开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出让的必须开展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

(三)严格规范管理

严格控制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政策的适用范围,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相关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组织编制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按照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均须向社会公示。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