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具有申请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资格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市)商务局,各担保公司,各合作银行:
根据《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风险准备金实施细则》(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财企〔2014〕16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省商务厅每年初公布进出口额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通过联合年报的台商投资企业名单,名单内的企业直接向担保机构申请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简称“专项贷款”)担保。
根据海关发布的2015年企业进出口数据及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办公室提供的2015年通过联合年报的台商投资企业基础名单,现将审核通过后的企业名单通知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布的1831家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额上限是4500万美元(含4500万美元),进出口额下限是生产型企业不低于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流通型企业不低于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个别进出口额超过上限的专项贷款存量企业应银行、担保公司要求予以保留,市场采购贸易企业一律剔出。
二、本次发布的122家台商投资企业中剔除了联合年报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为“0”的企业以及年度严重亏损的企业。
三、纳入本通知名单内的企业,所确定的仅是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额符合申请专项贷款标准,台商投资企业符合联合年报的基本要求和对申请专项贷款企业的基本规定,至于能否获得专项贷款将由担保公司、贷款银行按照《实施细则》,《省商务厅、省担保集团关于做好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担保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财函〔2015〕69号),省商务厅与担保公司、合作银行签订的《安徽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合作协议》规定进行审定。
四、同时具有2016年度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双重资格的企业,只能以一个资格申请。
五、本通知所列企业的申请专项贷款资格有效期至2017年2月底。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6 年度具有申请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企业专项贷款资格的进出口企业名单
2. 2016 年度具有申请省中小进出口企业及台商投资 企业专项贷款资格的台商投资企业名单
安徽省商务厅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