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及财政部统一部署,我局决定从2015年5月1日起,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义
产权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产权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资产管理区别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特征。通过产权登记,明晰产权关系,明确权利和责任,以法律形式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财政部核发的产权登记证,将是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办理相关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二、范围
(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国家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中,除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外,其他单位均需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事业单位所办的已取得或拟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均应当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具体包括下列企业:
1.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
2.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再出资设立的各级企业;
3.社会团体设立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4.事业单位所办的以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需提交材料
申请办理时,事业单位应当填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三份),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四)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和凭证;
(五)涉及土地、林地、海域、房屋、车辆等重要资产的,应当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材料;
(六)涉及对外投资的,应当提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批复;
(七)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八)财政部门批复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九)《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十一)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四、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办理产权登记需提交材料
事业单位已经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应申办产权登记。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
(二)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事业单位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三)本企业章程;
(四)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事业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本企业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七)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九)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五、有关要求
(一)成立产权登记专项工作组。各单位要成立包括单位领导、资产处室、财务处室、监察处室等在内的产权登记专项工作小组,确保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先清后登。权属清晰是办理产权登记的前提,“先清后登”是产权登记工作的基本原则,“资产家底清楚、产权界定清晰”是产权登记工作的基本要求。事业单位资产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发生产权纠纷或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暂缓办理产权登记,并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或资产被司法机关解冻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各单位应当将存在产权纠纷和争议的资产情况作详细说明。
(三)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此次进行产权登记的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
(四)各单位要加强审核把关,确保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相关材料真实、合规、准确、完备。相关材料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上报我局。各单位产权登记相关材料上报后,我局将根据审核情况,分批报送财政部审核办理产权登记事宜。确实无法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组织完成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我局书面说明原因,经我局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五)产权登记工作一律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具体请通过访问网址: http://124.205.185.36/zcgl (登录名及密码均为本单位预算代码)办理。
(六)为了方便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请组织人员认真学习《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指南》(附件1),并参照“产权登记工作审核要点(事业单位占有产权登记)”(附件2)和“产权登记工作审核要点(企业占有产权登记)”(附件3)自行开展审核工作。
(七)此次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以后每年度将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各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向我局报送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事宜,我局审核后统一上报财政部审核办理。
(八)本次产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抓紧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单位在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中如遇有问题,及时与我们沟通联系,我们将作统一答复和解决。
联系方式:计财司资产与会计处,刘 博,84238417;付 丽,84238500。
附件:1.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理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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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
国家林业局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