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一男子已婚又与他人同居 法院判决损害赔偿
18.09.2014 18:20
本文来源: 中安在线
婚姻是需要双方维护的,在李红和王飞短暂的3年婚姻中,因王飞婚后与他人同居并生子而画上句号。王飞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2010年,李红和王飞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3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一子。一家三口的生活本应过得幸福快乐。但是令李红万万没想到的是,王飞在与她结婚前就已与另一女子生育一子。而且,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飞仍与该女子共同租房居住,甚至毫不避讳外人与该女子带着他们所生育的孩子在公共场合吃饭、玩乐。李红发现上述情况后,与王飞就此事产生矛盾,多次沟通协商后,问题仍未能解决。双方协商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未果。一怒之下,李红向烈山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红与王飞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准予许。王飞作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同居并因此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的李红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终,法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及王飞的过错程度,判令王飞给付李红损害赔偿3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淮北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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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9.2014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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