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参加夏令营遭遇伤害该如何维权
当下,雨后春笋般的夏令营活动或许给未成年人提供了集中训练、学习、旅游之机会,但由于一些组织者重利轻安全保障,导致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对此,应如何确定责任?受害学生家长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权益?下面案例可提供借鉴。
一、儿童虽自己烫伤,夏令营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
【案例】7岁的东东参加夏令营的第3天晚上,老师让学生用开水刷杯子,东东不小心被烫伤。经送医院诊断为左腿二度烫伤,可能留下疤痕。此案经人民法院判决,夏令营组织按70%的(主要)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东东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夏令营作为组织方不仅要负责小学生的日常活动,更承担着监护人的全部责任。或许,引导孩子们学会生活自理并无不当,但务必尽到安全保障责任与义务,比如教孩子们如何倒开水,如何防止烫伤等等。若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二、虽被他人打伤,夏令营也需担主要责任
【案例】8岁的研研接受夏令营的全封闭式训练,期间,趁老师因事离开之时,研研与同学小玉打闹,小玉用室内放置的竹杆将研研右眼下方划破一道2厘米长口子。虽经治疗花去不少费用,最终造成面部明显疤痕的严重后果。经起诉,人民法院判决组织者承担研研损失的60%,小玉父母承担30%,余者由研研自担。
【维权提示】研研和小玉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来说,参加全封闭式夏令营,组织者要对儿童学员的行为负有较高的管理义务、人身安全保护义务。组织者存在2个方面过错,一是提供的生活设施存有安全隐患。二是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训练之时老师因事离开,导致二学生打闹受伤。因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三、幼童突发疾病身亡,组织者应承担重大过错责任
【案例】洋洋参加“国学夏令营”活动时出现发烧症状,老师以为是普通感冒,仅采取了喝姜汤、捂厚被子等传统的治疗感冒措施,直至洋洋高烧41℃、神志不清时,夏令营才将洋洋送往医院确诊为病毒性脑炎、中枢性呼吸衰竭、脏器功能障碍,4天后,洋洋经抢救无效身亡。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组织者承担70%的责任,共赔偿60万余元。
【维权提示】该国学夏令营存在3个方面的重大过错。一是没取得举办夏令营资质,擅自违法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夏令营活动;二是安全保障责任存在瑕疵,没有配备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者具备相关工作经验的教育、医疗、生活、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员,在没有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的情况下,组织众多幼童举办封闭式活动;三是在洋洋患病后未及时就医,更未及时通知家长,最终延误病情,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对孩子死亡存在着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赔偿责任。
四、夏令营活动折断牙,可要求精神损失抚慰金
【案例】11岁的琪琪参加夏令营活动途中,因车祸导致其三颗牙齿折断。琪琪父亲将车主王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庭审中,尽管保险公司强调琪琪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人民法院不仅判决二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根据琪琪父亲的诉请,判决二被告给付琪琪精神抚慰金5000元。
【维权提示】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对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使其痛苦得到一定程度缓解的财产赔偿。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是:达到“严重后果”。而对何为“严重后果”,司法解释未做出明确的界定。但司法实践,均把痛苦作为精神损害的核心来考量。对年仅11岁的儿童来说,三颗牙齿被折断,其肉体疼痛与精神上的痛苦程度可想而知。门牙的缺损势必对其仪容、美观、与人交往等生活方面及发音等学习方面造成多年影响,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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