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要求全民参与实行有奖举报 超标排污最高罚100万
呼吸“保卫战”,安徽省即将全面打响!1月31日下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召开 新闻 发布会,《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为全省首部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概况】 充分反映各方意愿
该《条例》共包括9章102条,包括总则、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区域和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其他污染源防治、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以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着力全面规范、全程监管、严格制度、严厉惩治,突出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他介绍。
据悉,在条例草案起草和审议修改过程中,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始终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的作用,拓宽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并且,通过立法协商会,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
条例草案的起草、修改,充分反映各方意愿,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参与范围之广、人数之多、程度之深,在我省立法史上前所未有。
【亮点】 建立省际联防联控机制
与长三角及相邻地区建立省际联防联控机制,为该《条例》的一大亮点。
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条例》草案的制定过程中,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与长三角两省一市开展多轮协商,形成共识,并落实到条例中,开创了全省省级权力机关立法协作的先河。
《条例》规定,省政府应该根据需要,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建立区域重污染 天气 应急联动机制、沟通协调机制、探索建立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机制以及大气质量信息共享机制,以开展区域合作。
【参与】 全民参与实行有奖举报
防治大气污染,人人有责。《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监督】 每月公布大气环境质量
《条例》规定,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里规定,建立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检测,按日公开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大气质量信息。对于各地市大气质量情况,省环保部门应该每月向社会公布。
对于如何应对重污染天气,《条例》也有明确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预报等级,并适时发出预警。
对于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暂停幼儿园和中小学上课等应对措施。
【处罚】 实行最严格损害赔偿制度
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当前守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成本,行政管理主体执法不够有力等问题,条例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实行最严格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实行从严从重原则,用法律责任“倒逼”企业转型升级、达标排放。
《条例》按照违法必究原则,设置处罚条款,而且,采取停产停业、关闭、拆除等相对严厉和治本的处罚措施,并大幅度提高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对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还会被“按日处罚”,直到整改为止。据悉,如果对于有些企事业单位行为违反条例规定,国家规定罚款10万到100万,而《条例》将罚款下线提高到20万到100万。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严重的,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对于人大代表关心的条例实施后的落实情况,记者了解到,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将会主动行使监督职责,以听取审议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专题询问等方式,对条例实施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