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至县扶持产业发展“1+2+6”政策体系

06.07.2015  17:30

 

 

中共东至县委文件

 

 

 

 

 

 

 


东发 〔2015〕9号

 

 

中共东至县委 东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至县扶持产业发展“1+2+6”政策体系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开发区工委、管委,县直及驻东至各单位:

东至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东至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东至县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东至县促进工业转型发展政策(试行)》、《东至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政策(试行)》、《东至县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试行)》、《东至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试行)》、《东至县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政策(试行)》、《东至县企业人才引进奖励政策(试行)》(即1个若干规定、2个管理办法、6项具体政策,简称“1+2+6”政策体系)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强化配套联动。县各政策执行部门要认真落实牵头责任,抓紧细化各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增强政策的导向性和操作性。各乡镇、开发区要结合各自产业发展特点和区域发展战略,因地制宜,有效承接,形成联动。

二、要强化宣传引导。县财政局、县各政策执行部门及各乡镇、开发区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大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的知晓率和影响力,努力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地了解政策内容,更加有效地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三、要强化政策兑现。县各政策执行部门和乡镇、开发区要增强时效观念,本着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兑现流程,加快兑现进度,切实提高政策资金的使用效益。2015年底前,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盘点,对不能执行的政策资金,合理调整安排使用。县财政局要加强指导和督促。

四、要强化监督评估。县财政局、县各政策执行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政策执行过程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

 

中共东至县委

                                                              东至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


东至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统一规范全县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

(一)我县促进工业转型发展、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促进房地产业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政策等“六大”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均应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由事后为主向事中事前介入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向有偿使用转变、由直补企业向创造外部环境转变”的思路,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坚持政策传承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使产业扶持政策更好地适应我县产业发展新阶段新要求。

(四)建立县和乡镇(园区)政策联动、各有侧重、相互衔接的机制。县“抓大放小,集中投入”,乡镇根据自身财力“跟进补充”,与县扶持政策衔接配套,发挥全县产业扶持政策整体推进效应。中央和省下拨的扶持资金,在不违反上级规定的前提下,可与我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集中使用。

(五)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对“六大”产业扶持政策分别提出动态调整意见。

(六)各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每年由县财政切块安排,实行县级统筹,总量控制,择优扶持,滚动使用。

(七)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二条  管理机制和职责

(一)成立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确定我县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资金规模、支持方向和扶持方式,统一领导产业扶持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

(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本规定,提出专项引导资金的投入重点,拟定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

(四)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会同县财政等部门强化政策执行的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管,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

第三条  风险控制

(一)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产业扶持资金运行安全。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产业扶持资金运作、使用情况。

(四)建立评审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产业扶持资金运作、使用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相关资金进行审计。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四条  方式和比例

(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投资引导基金、“借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四种投入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二)2015年扶持资金按2亿元总量控制,四种投入方式分别为:投资引导基金占25%、“借转补”资金占50%、财政金融产品占10%—15%、事后奖补占5%—10%。各种投入方式资金额度,可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实施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引导基金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年度政府引导基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

(二)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由县政府指定的县属国有专业运营公司受托管理,本着“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督”的原则,主要用于我县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

(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所制定的实施细则应符合《东至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六条  “借转补”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年度“借转补”资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投入资金按扶持项目属地分级负担。

(二)“借转补”投入方式是通过“合同约定,目标管理,先预借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

(三)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县财政等部门对“借转补”到期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东至县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根据重点扶持产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七条  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一)财政金融产品投入方式是指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各类金融产品相结合,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二)为规范财政金融产品运作和管理,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针对所设计的财政金融产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八条  事后奖补投入

(一)事后奖补政策根据县委、县政府的重点考核要求设立,实行总量控制和清单制管理,资金规模1300万元,其中:促进工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700万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专项资金200万元、企业人才引进专项资金100万元。促进房地产业发展资金另行安排,据实清算。

(二)县级出台的事后奖补政策,企业单个项目奖补额度原则上不少于2万元(电商除外)。

(三)乡镇政府可按照统一性、均等性、协调性的要求,制定与县级政策衔接配套的小额事后奖补政策,并负责资金兑现。

(四)事后奖补政策应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重点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与设定目标挂钩,每年补助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贡献的同级财力所得。

(五)事后奖补申报程序。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制定具体细则,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向部门申报事后奖补资金,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部门会同县财政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县财政据实拨付。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县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条  本规定框架内的产业扶持政策发布后,原相关政策一律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1年,实行“一年一评估”政策绩效,视情适时调整。

 

 

 

 

 

 

 

 

 

 

 

 

 

 

 

 

东至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东至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东至县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东至集聚,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集聚。

第三条   县政府指定县属国有专业运营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成立东至县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县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  县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县财政。

第六条  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范围内授权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

第七条 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二)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

(三)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

(四)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八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管委会批准,可采取跟进投资和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

第九条   阶段参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运作方式。

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投资机构”)主要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同股同权。

(一)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3.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4.有至少3个成功投资案例;

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二)参股投资机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25%。引导基金与支持对象的资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三)参股投资机构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参股投资机构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四)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参股投资机构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五)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参股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在东至县注册。

(七)参股投资基金投资于东至区域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规模的2倍。

(八)参股投资机构可通过股权、债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九)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第十条   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项目须在东至县注册设立,原则上投资于初创期企业。

(二)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的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规模的30%。

(三)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四)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五)引导基金采用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六)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有优先受让权。

被跟进创业投资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七)管理机构须事先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清偿权,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一条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可以直接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包括投资优先股,投资方案须经管委会批准。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管委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用于存放银行和购买国债,经管委会批准后可参与认购扶持我县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引导基金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 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中退出,按对方违约处理,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七条   管委会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考核,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由审计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1年,实行“一年一评估”政策绩效,视情适时调整。

 

 

 

 

 

 

东至县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我县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东至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借转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借转补”实行“合同约定,目标管理,先预借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拨付方式。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借转补”资金主要来源于县财政预算安排和重点落户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净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五条  “借转补”项目申报、立项及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项目操作细则,明确预期绩效目标。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在当年确定的资金扶持额度内,提出实施“借转补”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各乡镇、东至经济开发区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要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确定拟扶持的项目,经公示后,报县政府审定。

(三)预借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确定后,按约定的预期绩效目标,由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统一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确需与项目所在地乡镇(园区)签订合同的,由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统一与各乡镇(园区)签订合同,各乡镇(园区)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县本级产业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局以预借方式拨付至项目单位;属乡镇(园区)扶持的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各乡镇(园区),再由乡镇(园区)以预借方式拨付至项目单位,资金封闭运行。

第六条   项目绩效考核。根据“借转补”项目实施期限,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会同乡镇(园区)对照合同约定的预期绩效目标,按有关评价指标对“借转补”项目进行评审。

第七条   预借专项资金转作补助。根据评审结果和合同约定,对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一)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根据合同约定,将预借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二)项目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县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园区)根据合同约定,收回相应比例的预借专项资金,并对收回的资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三)如存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县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乡镇(园区)收回全部预借专项资金,并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申报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八条   县级收回的“借转补”项目资金及占用费,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

第九条 借转补”项目资金按属地原则,由财政分级负担。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1年,实行“一年一评估”政策绩效,视情适时调整。

 

 

 

 

 

 

东至县促进工业转型发展政策(试行)

 

为加快我县工业转型发展,根据《东至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促进工业转型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县级统筹、总量控制、择优扶持、预算管理和结转使用。

2.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3.按照《东至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新材料、智能制造、节能环保、生物制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我县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财政金融产品。

4.鼓励工业企业市场直接融资。

(1)企业成功在主板市场上市的,或引进主板上市企业总部入驻我县,且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地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上市前期工作经费补助75万元,并根据企业首发股票募集资金额,对融资额在1—3亿元、3—5亿元、5—8亿元和8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一次性给予企业挂牌前期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10万元。企业成功进入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四板)等挂牌的,一次性给予企业挂牌前期工作经费补助25万元,奖励企业负责人5万元。

(2)对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包括多家企业集合发行债券)成功的,一次性给予其发行债券前期工作经费补助20万元。

(三)借转补。

5.对当年新引进的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县乡财政体制、根据合同约定予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1)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经对投资合同履约情况审核达到履约条件的,给予基础设施建设一次性补助。

(2)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新建企业按期建成达产并实现投资协议约定的,综合考虑企业投资强度、实际投资效益等因素,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的补助。补助资金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4年分期支付,但每年补助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贡献的同级财力所得。

(3)生产设备贷款贴息。对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率大、经济效益显著的重大工业项目生产设备进行银行贷款利息补助。所建项目经审核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条件,可按不超过企业生产设备总投资额70%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两年。

(四)事后奖补(总额 700 万元)。

6.企业技术改造补助400万元。

(1)企业技术改造补助。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生产设备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建设期不超过24 个月,按生产设备实际投入额的3%给予补助。其中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改项目,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企业安全环保技术改造补助。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安全环保技术改造,安全环保设施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建设期不超过12个月,项目验收达标的,按安全环保设施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补助。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0吨(含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100元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企业更新改造电机、锅炉等节能环保设备累计投入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设备投入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4)两化融合奖励补助。大力实施中国制造2025规划纲要,推进工业企业加大信息化应用,实现信息化与工业化在技术、产品、业务、产业等方面融合发展。鼓励工业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试点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等。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同一技改项目只能申报一类技改项目补助,不重复享受。

7.企业发展进位奖励补助300万元。

(1)小微企业上规模奖励。对首次进入规模工业企业的企业,当年奖励企业法人代表2.5万元。

(2)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2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税后利润分别达到200万元、4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1亿元,缴纳职工社保费参保率达标且无拖欠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财政贡献、成长性和缴纳职工社保费等综合指标评优,对其中排名前10位的民营企业家授予“东至县十佳企业家”称号。

(3)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政府)质量奖、安徽省卓越绩效奖(安徽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5万元、5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4)品牌奖。对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10 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对企业在境外每注册一件商标的,一次性补助0.5万元。

(5)企业联合重组补助。知名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对我县困难企业兼并重组,兼并重组收购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含)的,对兼并重组企业予以交易环节地方财政所得部分全额扶持。

三、附  则

8.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凡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或逃避银行债务、担保公司债务,信用等级差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9.按照奖补资金总量控制、择优扶持的原则,综合考核企业或项目社会贡献、投资大小、投资强度、技术含量、环境影响等综合指标,确定奖补企业名单。对企业的各项事后奖补额不超过企业当年贡献的同级财力所得。

10.本政策由县经信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11.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1年,实行“一年一评估”政策绩效,视情适时调整。

 

 

 

东至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提高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企业借助电子商务开拓市场,促进转型升级,根据《东至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择优扶持和结转使用。

2.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和服务企业(平台),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3.根据《东至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设立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电商产业引导扶持、特色产业电商平台及支撑服务体系建设运营等方面。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事后奖补资 金(总额 100 万元)。

4.支持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奖补50万元。支持搭建区域性公共电商运营服务平台,在淘宝、京东、1号店等全国知名电商平台开设东至馆,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销售,推介本县地产品及旅游资源等,为参与企业上线提供共享平台,为全县网商提供产品展示、信息收集、代发货、代仓储、电商运营方案策划、代运营、网商培训、物流配送等服务,办公和经营面积超过1000 m 2 ,入驻企业达到20家、5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该运营主体20万元/年、30万元/年的运营服务补贴。

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工程,支持电商运营平台或龙头电商企业,在乡镇(园区)、行政村设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经验收合格,给予1万元的经费补助。

对我县自主创新、自有品牌的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1年,年网络交易额或年服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补贴。

5.推动电商产业集聚,奖补30万元。鼓励社会资本在我县设立电商集聚区和全国性、区域性仓储配送中心;鼓励从事电商代理运营、策划设计、营销推广等专业服务企业入驻我县;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

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 m 2 、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10家、年网络交易额超过1500万元、统一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商孵化基地(产业园、集聚区、众创空间),经验收合格并授牌的,孵化期内每年给予运营主体12.5万元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家电商企业、1500万元年网络交易额、1500 m 2 建筑面积,增加补助12.5万元。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体网商从业人员进入园区创业。在园区租赁办公用房和仓储设施,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年网络交易额达5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租金的30%给予补助,个体网商从业人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年,企业不超过5000元/年。

6.鼓励创新创业,推动电商企业上台阶,奖补20万元。

鼓励探索“互联网+流通”商业新模式,鼓励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专业市场开办网上商城、网上市场,发展线上到线下(O2O)营销模式,推行“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模式。

在我县年网络开票销售额首次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且实现税收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其中首次突破500万元以上必须纳入限额统计)一次性上台阶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运营主体(企业)25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

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附  则

7.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沟通政府、联系企业、行业自律、规范经营、宣传推广、业务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另行适当补助工作经费。

8.若本年度申报审核的项目资金总额超过100万元,则在100万元额度内按比例适当调减项目奖补金额。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资金总额低于100万元,则多余资金结转下年度。

9.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县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享受的扶持资金包含获得上级补助奖励需由县级财政给予配套的部分。

10.凡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或逃避银行债务、担保公司债务,信用等级差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

11.本政策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12.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1年,实行“一年一评估”政策绩效,视情适时调整。

 

 

 

东至县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以及《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主城区房地产业健康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池政〔2015〕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居民合理住房消费

(一)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政策。在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将公积金缴交面拓展到非公企业、单位。对于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40万元调整为45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由30万元调整为35万元。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首套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再申请改善型住房贷款时,最低首付比例为30%,其中申请改善住房贷款利率比照首套房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最长年限由20年延长为30年,男女职工还款年龄均计算至65岁。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凭贷款银行与购房人双方签订的《房屋价值认定协议》办理房产抵押,不需进行房地产评估和缴纳评估费。对于开发企业的预售住房楼盘,住房公积金贷款预留的履约保证金比例由20%下降至10%。

(二)实行购房补贴政策。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凡在我县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签订购房合同并备案,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产权登记、缴纳契税的购房人,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以下补贴:

鼓励购买普通商品房。购买建筑面积90 m 2 (含90 m 2 )以下普通商品住房,由县级财政按总房款1%给予补贴;90—144 m 2 普通商品住房,由县级财政按总房款2%给予补贴。购买非普通商品住房以及其他非住宅商品房,由县级财政按总房款1%给予补贴。属于首套商品住房的,由同级财政在以上补贴的基础上再按其所购商品房总房款的1%给予补贴。

鼓励各类人才落户创业。对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上、技师职业资格以上在我县就业创业的个人,在我县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凭真实有效证明材料,按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120元/ m 2 给予补贴。

鼓励外来人员购房居住。本县行政区域以外人口来我县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100元/ m 2 补贴。

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县内自愿退出合法宅基地并还耕、还林的农民,在县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按其所购住房面积200元/ m 2 给予补贴;保留原有宅基地的按其所购住房面积100元/ m 2 给予补贴。对县城主城区规划区内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或户籍在县城主城区规划区内符合分户条件、至今未申请宅基地并自愿放弃的农户,按其所购住房面积300元/ m 2 给予补贴。

(三)活跃二手住房交易市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精神,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调整住房和土地供应结构

(四)保持商品房用地供需平衡。科学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商品房开发年度计划和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的建设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和开发进度,保持商品房供需总体平衡。

(五)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根据市场实际需求变化,对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改变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指标、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不减少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允许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设计方案,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合理优化商业住宅配比以及业态配置,控制商业用房无序开发;对在建商住房地产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商品住房套型结构,增加适销套型的建设供应,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完善停车配套设施,鼓励配建地下停车库(位),新建项目停车库(位)的配建规模应严格按照《池州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执行,地面停车率按相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确定。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人防工程作为机动车停车位的,应严格按人防规定管理。

三、改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方式

(六)多渠道满足保障对象住房需求。在完成已开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任务基础上,减少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量。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户型可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定面积标准基础上适度增减。逐步将住房保障方式由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分档发放租赁补贴为主。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实行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重新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免征契税。

四、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

(七)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严格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允许一宗已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并符合规划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分割办证、抵押融资。允许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物余额部分,再次办理抵押登记。调整有关收费缴交时间节点,有线电视建设安装费、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调整至项目竣工前缴纳;新建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费、供水管网建设费、燃气管道建设费可分期进行缴纳。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房地产开发项目各类审批手续控制在65个工作日内办结;供水、燃气、供电、数字电视、通讯、消防、气象、地震等行业按照全面放开、市场定价的原则,进一步降低中介及行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办理窗口。

(八)加大金融信贷支持。认真落实金融信贷政策,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住房贷款以及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首付最低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置普通商品住房的,银行应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再次购买改善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40%。各商业银行要结合地方实际,可向符合政策条件的非本地居民发放住房贷款,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速度。县物价局和银监部门要及时查处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对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违规收费行为。

(九)支持房地产企业转型发展。积极引进知名度高、品牌影响大、引领作用强的大企业、大集团来我县投资,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企业兼并、资产重组、转型升级、引进战略性投资等方式做大做强。财税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房地产企业通过合并、出售等方式,一并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单一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其将存量商品房投放到租赁市场或转成租赁型住房。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托县城新区、开发区、特色商业区等载体,发展工业地产、商业地产、物流地产、文化地产、旅游地产、养老地产等地产项目,培育房地产业新的增长点。

五、附  则

(十)在2015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备案的商品住房,如在执行补贴政策期限内撤销备案并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名义在补贴期限内购房的,不享受补贴政策。

(十一)开发企业不得借机抬高经县物价局备案的商品房价格。

(十二)购房人持房地产权证等和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在县财政局办理补贴资金兑付手续。补贴资金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分别由同级财政直接负担。

(十三)本政策由县住建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东至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试行)

 

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东至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设立“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择优扶持和结转使用。

(二)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生产的农业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三)农业产业化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120万元。重点扶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产业化加工龙头企业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新建或扩建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优先。竹木粗加工等资源过度消耗性项目不予扶持。

根据年度审定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3%以内扶持贴息,贴息数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贷款利息总额。

(四)支持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奖补20万元。新建钢架大棚集中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或建设物联网及水肥一体化设施的蔬菜设施基地,每个给予2—5万元奖补。

(五)支持茶产业发展,奖补20万元。

1.发展无性系茶苗繁育基地建设集中连片20亩以上、新建省级标准化茶园集中连片50亩以上、改造茶园集中连片100亩以上,每个给予2—5万元奖补。

2.实施茶叶清洁化工程。对当年实施标准化生产线改造茶企业,按投资额比例,每个给予2—5万元奖补。

(六)支持食用菌产业发展,奖补20万元。

1.支持新品种研发、引进及推广和标准化、规模化菌种繁育基地、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对研发、引进食用菌新品种且在当年成功转化、示范达20万袋或具有食用菌母种、原种繁育能力且在当年发展食用菌规模达20万袋的企业,每个给予2—5万元奖补。

2.支持智能化、工厂化、周年生产基地建设。对利用智能化、工厂化设施设备周年生产食用菌规模达300万袋的企业奖补10万元。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奖补10万元。对开展定期(每半个月一次)和不定期(重要节假日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农产品检测机构给予奖补。

(八)优质名牌农产品推介展示,奖补10万元。优先推荐各产业重点龙头企业和县域名、优、特农产品参加国际、国内组织的各类农展,对参展牵头单位支出的展位费、特装费、宣传广告费、招商推介费等给予补助。

三、附  则

(九)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凡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或逃避银行债务、担保公司债务,信用等级差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本政策由县农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十一)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1年,实行“一年一评估”政策绩效,视情适时调整。

 

 

 

 

 

 

 

 

 

 

 

 

 

东至县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政策(试行)

 

为推进企业自主创新,根据《东至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2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择优扶持和结转使用。

(二)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东至县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三)鼓励企业技术研发投入。企业当年技术研发投入30万元以上且占比主营业务收入1.5%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县首次实现产业化,三年内销售收入年均增长15%以上,按实际购买或实际取得的费用4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的成果经认定后,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属于我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由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分别按照国家、省下拨经费的10%给予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四)鼓励企业建设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对新认定(新建设)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行业公共研发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25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性质的技术平台不重复补助)。

(五)鼓励开发新产品和发明创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软件产品等),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个产品补助10万元、2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创新团队(个人)5万元、2.5万元。工业企业(个人)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按如下标准执行:发明专利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5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200元/件(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细则另行制定)。

(六)鼓励企业提升创新示范能力。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10万元,对复审通过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补助5万元。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5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2.5万元;对新认定的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2.5万元;对当年被列为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创新团队(个人)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和5万元、4万元、2.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创新团队(个人)3万元奖励。

(七)扶持孵化器入孵企业发展。

1.租金补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在孵化期内发生的租金(生产用房和办公用房),第一年补助100%、第二、三年各补助50%,补助年限最多为三年,单个企业年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孵化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于两院院士、博士后携带的高水平项目(重大成果)入驻孵化器创业,除享受一般入孵企业和自然人的优惠政策外,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商定资助方式。

三、附  则

(八)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凡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在项目实施期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或逃避银行债务、担保公司债务,信用等级差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九)本政策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十)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1年,实行“一年一评估”政策绩效,视情适时调整。

 

 

 

 

 

 

 

 

 

 

 

 

 

 

 

 

 

 

 

 

东至县企业人才引进奖励政策(试行)

 

为激励和推动我县企业加大引进和培养人才的力度,更好地聚集和发挥人才作用,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东至县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设立“企业引进人才专项资金”1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择优扶持和结转使用。

(二)与我县规模企业签订聘用合同,经办理相关手续,来从事工商管理及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享受本政策。

二、扶持政策

(三)企业引进取得市级技能大赛获前3名、省级技能大赛获前10名、全国技能大赛获前100名的技术工人,在技能岗位上工作的,并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依据企业发放的工资花名册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贴,按年发放。

(四)企业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对口)的人才,与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依据企业发放的工资花名册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贴,按年发放。

(五)企业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对口)的人才,与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依据企业发放的工资花名册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生活补贴,按年发放。

(六)企业引进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大型知名企业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的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等高端人才,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依据企业发放的工资花名册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按年发放。

(七)企业引进的人才可按其业绩和能力以及相关程序,申报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八)企业引进硕士或副高以上职称人才,其未成年子女可进入我县城区学校就读。

(九)企业引进人才纳入政府特贴评选。

(十)企业引进硕士及以上人才,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提供一套公租房,50㎡以内租金从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规模以上企业培养或现有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可比照企业引进人才扶持政策执行。

(十二)县人社局具体负责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引进人才受聘工作后,由企业提供聘用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到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由县人社局会同县相关部门组织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审批,落实相关优惠奖励待遇。

三、附  则

(十三)本政策由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县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1年,实行“一年一评估”政策绩效,视情适时调整。

 

 

 

 

 

 

 

 

 

 

 

 

 

 

 

 

 

 

 

 

 

 

 

 

 

 

 

 

 

 

 

 

 

 

 

 

 

 

 

 

 

 

 

 

 

 

 

 

 

 

 

 

 

 

 

 

 

 

 

中共东至县委办公室                                2015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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