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市场监管局开展食用散装油专项整治行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食用油监管工作的意见》及蚌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使用散装食用油的告知书》精神,规范全县食用油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杜绝问题油流向消费者餐桌。目前,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正在开展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专项整治行动。
本次专项整治,目标是在全县全面落实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的要求,使我县成品食用油加工分装行为和包装标签标识及包装用材得到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不再销售散装食用油,餐饮企业不再使用散装食用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食用油的行为得到有力打击。
1、成品食用油生产加工环节。凡从事生产加工和分装食用油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食用油。食用油生产加工设备、盛放食用油的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不得使用非食品包装容器(如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或非食用油加工工具加工储存食用油。生产的成品食用油产品包装、标识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非预包装的食用油。
2、成品食用油流通环节。凡从事成品食用油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禁止经营散装食用油和包装、标识等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的成品食用油。重点是各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从事批发业务的成品食用油经营者。
3、餐饮服务环节。严把餐饮服务企业购买食用油索证索票关,查处购买、使用散装油加工食品行为。重点是学校食堂、小餐饮、小吃店和食品摊贩。
4、利用传统工艺从事芝麻油等现场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或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登记证明,现场制售场所应当位于固定店面内,店内地面铺设地砖,墙面铺设瓷砖到顶,天花板安装吊顶,容器设备要使用不锈钢等食品级材料,符合最基本卫生要求,具备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且应在盛油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用油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所加工制作的食用油只能在制售场所售卖,不得批发和异地销售。重点是各类农贸市场。
连日来,监管人员重点检查了全县农贸市场、粮油店、超市等食用油经营户有无索取购货凭证、产品检测报告,是否有完善的进货、检查、验收、登记等制度,以及盛放散装食用油的容器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张贴和向经营户送达《蚌埠市禁止经营使用散装食用油告知书》100多份。市场监管局还在县电视台连续用滚动字幕做了宣传工作。
五河县市场监管局 郭传胜 杨定普 孟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