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玉良终审领刑十年
13.01.2015 13:56
本文来源: 安徽网络电视台
本报讯 昨天,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在几经审理之后,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曾任安徽省盐务管理局(省盐业总公司)副局长、安徽银华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的李玉良因受贿罪,被省高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据悉,该案主要因为量刑不当而被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今年54岁的李玉良在2012年5月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2013年12月,合肥中院做出一审判决:李玉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其犯罪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判决下达后,合肥市检察院立即提出了抗诉。去年5月,省高院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终审裁定之后,由于判决对李玉良在法定刑以下判决,于是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李玉良受贿案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玉良量刑不当,不应在法定刑以下对其判处刑罚。去年8月,最高院作出裁定,不核准并撤销省高院终审刑事裁定,发回重审。
记者了解到,重审时李玉良仍提出了多条辩护理由,但法院认为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李玉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卢某人民币30万元,为卢某经营玉安公司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李玉良关于其无罪的辩解不能成立。虽然李玉良先前确实有投资玉安公司的行为,且案发前退还了全部受贿所得及大部分违法所得,但这仅为对其从轻处罚的情节,不符合在法定刑以下处刑的条件,故对李玉良不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最终,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撤销原判决。认为李玉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本报星级记者 袁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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