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8月1日起实施
7月31日,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宣贯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将于8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中明确提出,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认保、认养、认租、认购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原址保护。
目前,安徽现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5座、中国历史文化名镇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19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9座、历史文化名镇12个、历史文化名村25个。
然而,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重开发,轻保护”,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一定程度破坏;保护资金不足,管理职责不够明晰;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建筑自然损毁或自行改建现象等。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巡视员吴晓勤在会上指出,各地在实施具体管理中,要注重将历史文化遗产的可持续保护放在首要的位置,保护好历史形成的街巷、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自然景观构成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真实的历史原物及历史信息。在保护利用模式上,要立足长远,避免以消耗历史文化遗产为代价的,因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出现的利用强度过大,商业气息过浓的现象。
《办法》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新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历史文化名村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办法》还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与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落实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同时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认保、认养、认租、认购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原址保护。
此外,还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利用,可以用作纪念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文化创意产业、地方文化研究等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