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人 就《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答记者问
2017年6月19日,李国英省长签署省政府令第275号,公布《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徐发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张天培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承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历史风貌特色的重要基础。目前,我省已确认历史文化名城14个、名镇20个、名村44个,其中国家历史文化名城5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27个。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保护工作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一些地区重开发、轻保护,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不同程度破坏;保护资金不足,管理职责不够明晰;保护范围内基础设施落后,历史建筑自然损毁或者自行改建现象时有发生。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工作。 2008年,国务院公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和批准、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原则性规定,我省需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如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保护规划的编制方法、保护范围内消防等建设规范、历史建筑的确定等方面;此外,对我省一些特色做法需要作出补充规定,如我省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等。综上所述,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更好地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有必要制定《办法》。
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既有国家级,也有省级,《办法》具体规定了哪些保护对象?
答:国务院《条例》规定了以下保护对象: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确定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在国务院《条例》实施之前,我省从实际出发,先后命名了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因此,为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办法》借鉴外省经验,将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安徽历史文化名城纳入了保护范围。
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答: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各方有责。为了具体地落实各方面的保护职责,《办法》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各级政府负责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二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三是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管理;四是村(居)民委员会配合;五是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保护。
问:《办法》是如何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和批准程序的?
答:申报和批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国务院《条例》已经有了明确规定。这次出台的《办法》就补充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细化了安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二是申报安徽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由所在地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问:目前由于一些地方的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遗迹正在消失,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遭到严重破坏。请问《办法》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答:首先,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不得新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损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修、装饰;不得损毁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二是,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因保持历史风貌需要,在难以满足一般工程建设标准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制定防火安全、防洪排涝、景观环境等保障方案,满足其独特的建设要求。
三是,明确历史建筑的确定条件,并要求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制定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市、县人民政府可以与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落实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鼓励有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认保、认养、认租、认购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原址保护,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利用。
四是,对已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批准机关应当将其列入濒危名单,予以公布,责成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完善保护制度,加强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相对薄弱,《办法》特别增设了相关条款,要求对历史文化名村进行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任何建设活动不得改变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原标题: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人就《安徽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冯珉 编辑:毛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