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 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5〕21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气象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9日
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信息。
第三条 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为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根据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由安徽省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的省、市、县三级相互衔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制作、发布(含解除和调整)、传播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和发布。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平台,不改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由省、市、县级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负责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省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由省气象局承担。
第六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无偿提供预警信息发布服务。
第二章 信息制作与发布
第七条 各级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利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要会同同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明确具体的预警类别、发布格式、发布流程和责任权限等。
第八条 预警信息制作采用统一格式(附后),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预警类别、预警级别、发布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预警时效等。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
第九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办理预警信息送发手续,并将指定人员名单提前报同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备案,遇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更新。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经部门会签同意后,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
第十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在接收预警发布责任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指定的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大喇叭、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社会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建立上下贯通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减少审批环节,确保预警信息快速发送到指定范围。
第十一条 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在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当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发展,并视情及时补充最新预警信息(包括变更或解除预警信息)。
第三章 信息传播
第十二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主管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建立包括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商、户外媒体、楼宇电视、大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传播渠道的预警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构建广泛覆盖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
第十三条 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的指导,推动各类信息传播渠道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新闻媒体、网站、电信运营企业等各类传播渠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预警发布责任单位要建立基层预警信息员队伍体系,并充分发挥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应急救护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基层人员的预警信息传播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医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机场、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金融证券交易场所、旅游景区、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
第十六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面向偏远农村、库区、山区等区域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能力和机制建设,整合利用各类传播渠道,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可能受威胁群众。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主管机构要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八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与本级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旅游、地震等部门加强工作联动,定期沟通会商、共同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加强预警发布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障。要加强对预警信息制作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的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
第二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级预警发布工作机构组织有关方面及时总结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持续改进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