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促进直接利用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泗政办发〔2015〕30号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促进
直接利用外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泗县促进直接利用外资奖励办法》已经2015年5月28日县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3日
泗县促进直接利用外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扩大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招引重大外资项目,加快推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提升我县直接利用外资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项目引荐人、一线招商人员,鼓励社会力量引荐重大外资项目,充分调动招商人员积极性。
第三条 县财政设立专项奖励 扶持 资金100万元,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 对当年新引进且运行投产的外资实体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分别再给予扶持奖励人民币4万元、8万元、12万元。
第五条 对增资企业按照新增资金达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奖励人民币4万元、8万元、12万元。
第六条 对年度新引进外资企业的乡镇(开发区)和单位,除了在该项年度考核中得满分外,给予引进企业的乡镇(开发区)和单位按每个企业2万元进行奖励;引进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500万美元的,再奖励2万元人民币,超1000万美元以上的,再奖励4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对在直接利用外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每人奖励4000元,总数不超过5人。
第八条 建立外经贸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会议召集人,由县商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招商局、经信委等相关部门组织考核,确定奖励金额和名单。
第九条 专项资金 当年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强化考核奖惩,对成绩突出单位的,给予通报表彰,并在年度考核中给予适当加分。
第十条 本奖励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奖励办法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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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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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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