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保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通知
皖环发〔2016〕33号
安徽省环保厅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办法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财政局: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环保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5月19日
安徽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涉重金属、化工、医药制造、农药制造、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机动车污染、扬尘污染和秸秆焚烧等方面的有奖举报办法并组织实施。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第三条 上级或同级党政机关转办、交办的实名举报案件也适用本办法。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我省直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举报时应当提供违法企业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及发生地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积极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取证。
第五条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根据举报的内容和性质给予举报案件300元以上(含300元),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奖励(奖励金额含税)。其中,举报人举报的内容符合下列三种以上(含三种)环境违法行为且经调查属实的,为重大价值线索,奖励金额为2000-3000元;举报人举报的内容符合下列两种环境违法行为且经调查属实的,为较大价值线索,奖励金额为1000-2000元;凡符合奖励范围且经调查属实的,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均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金额为300-1000元。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或未依法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开工建设、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五)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六)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七)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
(八)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九)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十)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的,推举一人领取奖金,奖金按件支付,由领取人领取后,自行协商分配。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查处结案,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举报后60日内,完成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给予奖励的决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对上季度符合奖励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或者向环保部门传真本人相关材料。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视为自动放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核实相关信息后,按照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支付奖金,同时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金无法发放或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
举报人因领取奖金,往返一次常住所在地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的交通费用,可凭有效票据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销,交通方式限于普通列车硬座、动车和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长途客车,自驾车费用报销标准参照长途汽车票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限内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五)举报人通过非正常途径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六)举报人或其家庭成员是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
(七)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有错误的。
第九条 奖励经费和举报人因领取奖金产生的交通费用从本级安排的年度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受理和查处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本人信息。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有奖举报的实施细则,细化奖励的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的方式和途径(电话、网络、通讯地址等)。
第十二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否则,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和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