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意见等五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 皖政办〔2016〕5号

17.02.2016  10:25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关于水利建设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关于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贫困户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关于生态保护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5日


 

 

关于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发改地区〔2015〕2769号)精神,大力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坚持群众自愿、积极稳妥方针,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量力而行、保障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精确瞄准、创新机制,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结合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创新投融资模式和组织方式,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完善后续扶持政策,强化搬迁成效监督考核,切实做到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2016年,全省实施已录入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8.3万贫困人口的搬迁任务;“十三五”期间,力争更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完成搬迁,确保搬迁对象稳定脱贫,从根本上解决生计问题,与全省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二、重点工作

(一)搬迁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方,以及居住过于分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难度大的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的农户,由各市、县(市、区)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切实做好搬迁安置各项工作,确保平稳有序。

(二)安置方式。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贫困人口分布及搬迁对象意愿,结合新型城镇化、工业园区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美丽乡村建设,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集中安置主要包括: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在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依托乡村旅游区适度集中安置等。

分散安置主要包括: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插花安置;引导搬迁群众通过进城务工、投靠亲友等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等。

(三)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

住房建设。根据搬迁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各地可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防止出现因建房致贫返贫。

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统一规划建设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必要的附属设施及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满足搬迁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补助标准。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贷款、项目资本金承接情况,全省统一制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房建设最低补助标准并及时公告,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得出,防止因搬迁加重贫困农户负担,加大脱贫难度。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所需建房资金,由各地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扶持政策,统筹相关资源予以解决。

(四)产业发展。根据安置区资源禀赋、环境承载情况,紧密结合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完善搬迁后续扶持政策,大力实施产业脱贫、就业脱贫等脱贫攻坚工程。优先安排搬迁贫困户开展适应性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拓宽搬迁对象增收渠道。支持搬迁安置区发展物业经济,增加搬迁户财产性收入。

(五)土地整治与生态修复。通过平整土地、改良土壤、加强水利配套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等方式,实施迁出区基本农田改造。深入开展迁出区宅基地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加强迁出区生态修复,与退耕还林还湿、天然林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工程相结合,确保迁出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林草植被覆盖度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三、保障措施

(一)统筹建设资金。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措解决。一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鼓励和引导农户自筹部分建房资金。二是调整地方政府债务结构,由省政府向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项目资本金。三是通过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发行专项建设债券设立的专项建设基金,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注入项目资本金。四是由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等相关金融机构为省级投融资主体提供易地扶贫搬迁长期贷款,贷款利率按照微利或保本的原则确定,中央财政对贷款给予90%的贴息。各县(市、区)要统筹地方财力,加大易地扶贫搬迁投入力度。

(二)创新融资方式。采取政府购买市场服务的形式,省政府确定由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管理的省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子公司“安徽省易安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省级投融资主体,作为项目资本金承接主体和信贷资金承贷主体,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进行融资。各县(市、区)根据情况确定一家项目实施主体,通过与“安徽省易安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签订协议,获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贷款期限由相关金融机构与承贷主体根据还贷能力、工程建设进度等确定,一般不超过20年。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市、县政府统筹可支配财力(含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支持投融资主体还贷。

(三)强化政策支持。

财政和投融资政策。加大中央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调整地方债务结构,向易地扶贫搬迁倾斜。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通过扶贫小额信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用于搬迁安置区建设。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搬迁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下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贷款。

土地政策。各地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需要。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时,向易地扶贫搬迁任务重的市(县)倾斜。在满足城镇化需要的基础上,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片区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调剂使用。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解决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对不具备开展增减挂钩条件的,优先安排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审批绿色通道。土地整治项目新增的土地,优先保证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建设及生产用地需要。

(四)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扶贫工作的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国开行安徽省分行、省投资集团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省级规划和实施方案编制、配套政策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制定、年度资金计划下达、检查指导、绩效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搬迁安置过程中的各类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工作。

(五)明确部门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规划编制、政策衔接、县级方案备案汇总、任务下达、考核评估等工作,统筹解决易地扶贫搬迁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提出“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有搬迁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规模及其分布,对搬迁后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进行销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衔接落实易地扶贫搬迁专项建设债券。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地方政府债务支持政策和中央财政易地扶贫搬迁低成本长期贷款贴息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专项建设债券与地方政府债务的衔接工作,一并作为项目资本金注入省级投融资主体。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研究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土地政策。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金融机构研究出台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信贷资金筹措方案,并做好服务。相关金融机构负责编制本系统内融资方案,及时制定出台信贷资金管理具体办法,落实相关县(市、区)所需信贷资金,有关情况及时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备。

(六)落实市县责任。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市、县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直接责任。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做好市域内易地扶贫搬迁的上下衔接、域内协调、责任落实、督促检查等工作。县级党委和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的组织实施主体,主要承担以下任务:开展搬迁对象宣传动员与审查确定、安置区选址、安置用地落实、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指导相关实施主体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督促其做好与省级投融资主体的项目资金衔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推进项目实施,强化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确保完成建设任务。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相关工作。加强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整治,落实各项后续扶持政策。做好搬迁对象思想政治工作,调动贫困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加强资金监管。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加强对投融资主体的监管,严格规范贷款行为,防范其经营性风险形成政府债务风险。对专项建设基金、地方政府债注入的项目资本金及长期贷款、贷款贴息资金等建立台帐制度,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公告公示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杜绝资金挪用行为。各相关金融机构制定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管理办法,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严格贷款用途管理,对贷款支持对象是否精准、贷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贷款发放与回收的重要依据。

(八)强化考核评估。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根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采取重点地区抽查、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监测评估、专项联合督查等方式,对搬迁对象选择、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信贷资金及项目资本金运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运用、搬迁对象脱贫销号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和监测结果作为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考核的重要内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监测数据分析、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搬迁对象脱贫发展等情况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价。


 

关于水利建设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精神,大力实施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委、省政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部署,实行“三年集中攻坚、两年巩固提升”,在政策、资金等方面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进一步加快贫困地区防洪、排涝、水资源配置工程等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完善区域防洪减灾体系,到2020年,扭转贫困地区水利发展滞后局面,贫困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水平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为贫困地区脱贫致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水利支撑与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全力推进贫困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采取以“集中式供水为主,分散式供水为辅”的方式,全面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的饮水安全问题,2018年底前实现3000个贫困村村村通自来水。在贫困村、贫困户用水现状与需求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省级和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精准扶贫实施方案,并将实施内容全部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积极争取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支持,在年度实施计划中对贫困人口优先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通过新建、扩建、配套、改造、联网等措施加以推进。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入户费用,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免除或优惠。强化水源保护,发展适度规模集中供水,大力提高贫困地区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障率和水质合格率。

(二)切实加快贫困村“八小”水利工程改造提升。根据我省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规划,对贫困村范围内的“八小”水利工程进一步调查摸底,尽快编制省级和县级“八小”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精准扶贫实施方案,优先安排贫困县及贫困村“八小”水利工程改造提升项目,力争2018年底前全部改造一遍。省级以上立项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县、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改造等项目优先安排到贫困地区,重点支持贫困村“八小”水利工程改造提升。

(三)大力建设贫困地区重点水利工程。加快皖北、大别山区及沿淮贫困地区重点平原洼地治理、行蓄洪区建设,以及淠河、史河河道治理等进一步治淮重点工程建设,建成下浒山水库,建设江巷水库,有序推进列入国家规划内的新建小型水库工程建设。按照水利部工作部署,有序推进贫困地区新一轮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实施,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中型泵站改造工程建设,完成列入全国大中型险闸加固建设规划内贫困县项目建设。加快大别山区及皖南山区贫困县小水电工程建设。实施潜山县、太湖县、六安市裕安区、金寨县、石台县等5个贫困县(区)山洪沟治理项目。在利辛县、颍上县、临泉县、阜南县、寿县、霍邱县、金寨县、望江县、潜山县、太湖县、宿松县、岳西县、砀山县、灵璧县、泗县、颍东区、谯城区、涡阳县、蒙城县、怀远县、颍泉区、颍州区、界首市、萧县、太和县等25个贫困县(市、区)开展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抗旱水源应急保障率。

(四)着力实施贫困县水土保持工程。2020年底前,完成列入计划内的贫困县水土流失治理任务,水土流失状况得到有效遏制。2017年底前,完成国家级贫困县中列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规划的太湖县、岳西县、潜山县、六安市裕安区、舒城县、金寨县等6个县(区)和省级贫困县定远县、六安市金安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任务,每个县(区)每年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20平方公里;在国家安排新一轮规划项目时,争取将有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的贫困县纳入规划范围。到2020年,初步建立贫困地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贫困地区县级政府是实施水利建设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规划制定、资金整合、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等责任。各级水利部门要成立水利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都要明确水利扶贫工作任务,落实办事机构和人员,精心谋划,综合施策,切实加快水利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要建立贫困村的水利扶贫工作台账,逐村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建设任务,逐年验收销号。水利、发展改革、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扎实推进水利扶贫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贫困地区水利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贫困县规划内农村饮水工程,严格执行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配套资金的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支持贫困地区重点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对贫困地区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管理养护给予支持。指导贫困地区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落实好过桥贷款、开发性金融、财政贴息等支持政策,统筹使用地方债用于贫困地区水利建设,通过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贫困地区水利建设。

(三)完善体制机制。支持贫困地区积极创新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模式。对塘坝扩挖、沟渠清淤整治等凡是村组集体能自行建设的简易工程,鼓励和支持村组集体组织受益村民参与自主建设。切实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支持贫困村内用水户协会、灌溉合作社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发展。鼓励有条件的贫困地区积极推行农村人口安全饮用水两部制水价,建立并完善三级水质检测体系,完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制度,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用得起、长受益。

(四)强化监督考核。各级政府要把水利建设扶贫工程完成情况纳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考核。县级水利部门每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扶贫等部门对完成的年度计划任务及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贫困村、贫困户进行销账。省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扶贫等部门定期开展现场督查、绩效评价等工作,一旦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与项目资金安排、评优评先等挂钩。问题严重的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关于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精神,大力实施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行动目标。结合国家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进一步加大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投资。到2018年,解决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卡脖子”、“低电压”等问题,供电能力、供电质量和供电可靠性明显提升。到2020年,户均配变容量达到2.2千伏安/户,超过全国平均水平,供电自动化和普遍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二)实施范围。全省贫困地区110千伏及以下电网,重点为农村中低压配电网改造升级,以及用于满足新建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分布式新能源接入的配套电网建设。

(三)改造标准。本着“安全可靠、技术适用、减少维护、节能环保”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技术规程规范,按照“导线截面一次选定、廊道一次到位、变电站土建一次建成”要求,全面应用模块化设计、规范化选型、标准化建设,积极采用“三通一标”,加快贫困地区变电站(变压器)增容布点,持续推进网架结构优化。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统筹规划。贫困地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科学编制本地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规划。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精准定位,逐户逐村逐镇、逐线逐变摸排电网状况,分析薄弱环节,查找短板,分类解决。坚持以项目为载体,将农村电网建设改造项目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与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等相关规划衔接,做好变电站站址、线路走廊、地下管线预留预控。

(二)多方筹集资金。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加大电网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确保全省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资金60%以上用于贫困地区电网建设改造。对入户线及户内线改造有困难的贫困户,县级要安排专项资金,解决“最后一百米”问题。省电力公司和省水电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统筹使用贫困地区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资金。

(三)保障光伏扶贫安全接入。光伏扶贫是精准扶贫的重要举措。电网企业要加大骨干网架建设,加快中低压电网改造,提高电网消纳能力和智能化水平,完善辅助服务,优化运行调度,确保全省光伏扶贫工程安全接入和全额上网。

(四)加快水电供区农网改造升级。省水利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省水电公司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水电公司加大对岳西、太湖、潜山等县水电供区投入力度,加快农网改造,切实解决目前户均配变容量过小、低电压、卡脖子等突出问题,大幅提升农网供电能力。到2020年,水电供区农网保障能力争取达到所在县平均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简化审批手续。贫困地区政府职能部门要在规划、国土、环评、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审批环节,开辟电网建设项目绿色通道,及时协调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评价、林地占用、道路和河流跨越(穿越)、土地划拨等相关手续,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提高效率,优先保证工程建设需要,保障项目尽快开工和顺利实施。

(二)优化外部环境。贫困地区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营造良好工程建设环境。明确乡镇和村在农网改造中的民事协调责任,进一步明晰征地拆迁、林木砍伐、青苗等合理补偿标准,协调解决征地拆迁、林木青苗补偿等问题,积极处置恶意阻扰施工的行为,促进工程建设快速有序推进。加强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支持农网改造。

(三)明确职责分工。贫困地区政府对推进本地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负主体责任,要认真查摆本地农村电网薄弱环节,科学测算改造需求,确定建设项目和投资规模,会同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储备。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履行好服务和监督责任,要简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及时分解下达农网改造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督促省电力公司、省水电公司组织好项目实施。

(四)强化企业责任。省电力公司、省水电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对完成全省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目标任务负直接责任。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向国家电网公司的汇报衔接,争取国家电网公司资金计划按期下达。省电力公司、省水电公司要加快项目建设,严格技术标准,落实人力物力保障,保证施工质量,做好安全管控。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精神,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17年底,完成全省3000个贫困村所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且自愿实施改造的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到2019年底,全面完成全省存量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确保贫困群众住有所居、住得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明确补助对象和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向贫困村、贫困户倾斜,重点是大别山片区县、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政府实行分类补助,补助标准为: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具体标准按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执行。

(二)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程序。加强农村贫困户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信息比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扶贫部门逐一核实农村贫困户,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村中有危房改造需求的贫困户基本情况,及时完成信息对比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户信息录入《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纳入危房改造计划。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结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三)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贫困户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村及有关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贫困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方式,整合使用危房改造、抗震改造、灾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资金,重点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探索采用与易地扶贫搬迁相结合、贷款贴息、建设集体公租房等多种方式,切实保障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

(四)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个人或有资质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记录。各级尤其是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和指导监督。

(五)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危房改造结束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工作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应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等。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基本功能齐全。地震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督查机制,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扶贫、民政、国土资源、残联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工作。建立健全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二)加强资金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央、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直接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各地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完善农户档案。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户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


 

 

关于生态保护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精神,大力实施生态保护脱贫工程,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中央和全省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保护与扶贫开发并重,加大贫困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力度,通过实施生态补偿、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不断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贫困群众增收脱贫。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生态工程建设。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加快生态脆弱地区治理步伐,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林业血防、坡耕地综合整治和水生态治理等重大生态工程。到2020年,贫困地区实施营造林23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35%以上。

(二)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巩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环境“问题村”整治成果,加强环境基础设施管理,建立长效运行维护机制。加强对农村工矿企业的监管执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扎实开展农村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污水达标排放。开展农村生活垃圾3年治理行动,积极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到2017年,贫困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到2020年,贫困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显著提升。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加强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实施瓦埠湖、焦岗湖、黄大湖和佛子岭水库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加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逐步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深入实施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

(四)强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加强矿产、交通、旅游、水电等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防止破坏贫困地区生态环境。加强贫困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规划建设管理,依法监管开发建设活动。探索实施生态移民,有序转移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贫困人口,实现核心区无人居住,缓冲区、实验区人口大幅度减少。

(五)加大生态补偿力度。继续推进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巩固和完善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本地公益林补偿制度。争取国家加大对贫困地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力度,逐步建立湿地保护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贫困地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给予补偿。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开展林业碳汇试点,加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六)大力开展生态创建。积极开展生态镇、生态村、森林城镇、森林村庄创建,推动生态旅游、观光休闲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到2020年,贫困地区省级森林城市达到23个、省级森林城镇达到300个、省级森林村庄达到1200个。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片区为重点、精准到村到户到人”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生态保护、精准扶贫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衔接,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制定支持贫困地区生态保护的具体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相关专项规划。贫困地区要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对生态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生态保护任务。

(二)加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生态保护项目资金,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农、扶贫资金,优先支持贫困地区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稳步推进森林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标准。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保单质押贷款。

(三)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作用,在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依托高校和科研单位,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贫困地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生态经济的适用技术。

(四)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生态扶贫宣教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生态保护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营造贫困地区共同关注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