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卫妇社秘〔2014〕29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落实,规范服务行为,确保项目资金发挥更大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运行机制的意见》(皖政办〔2013〕21号)要求,结合《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方案》(卫妇社秘〔2013〕129号),制定了《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考核组织领导。 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是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效果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确保项目资金合理分配、调动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的有效手段。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增强对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领导组,设立专门考核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工作。
二、制订具体考核方案。 《考核细则》明确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的各项指标与分值、考核内容以及评分标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具体实施方案,方案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考核指标要能反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
三、 强化考核及结果运用。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对所辖县区进行1次项目年度考核。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考核细则》规定的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半年进行1次现场考核,同时委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所辖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季度进行1次现场考核,考核过程要有记录,考核结果要有通报,考核结果要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拨付和清算的依据,充分发挥项目考核的激励作用,建立和完善项目考核长效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的转变,保障项目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5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