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六屠户雇凶殴打昔日合伙人

06.11.2014  17:34

  南陵县一家屠宰场改制后,部分屠户之间的关系从原来的合作人变成了竞争对手。因认为一名屠户有意刁难自己做生意,黄某某等六人居然雇凶对这名昔日合伙人大打出手。近日,这起雇凶故意伤人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

  黄某某等人与被害人魏某某原在同一屠宰场内经营生猪屠宰业务。2012年11月份,上级部门为规范生猪屠宰,对该屠宰场进行改制。改制后,黄某某等人与魏某某由原来的生意合作伙伴变成竞争对手。经营过程中,黄某某等人认为魏某某对其有意刁难,致其业务亏损,于是,对魏某某产生怨恨。

  2012年12月初的一天,黄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六人在谈及经营问题后,黄某某提议雇凶殴打魏某某,该提议随即得到其他五人赞同。随后,黄某某提出,具体事宜由其安排,所需费用大家均摊。后黄某某经人介绍联系到宋某某,表示愿出资4万元雇请其殴打魏某某,宋某某同意该数额后,黄某某又向王某某等人谎称雇人需6万元。黄某某与宋某某商定后,后者即邀集尤某某等人到南陵县商量殴打魏某某之事。

  几人到南陵县后,黄某某即带宋某某对魏某某的家庭住址、上班时间、上班行车路线、所乘车辆以及乘车位置等向宋某某作了详细介绍。宋某某为犯罪准备,向黄某某预支了2500元用于租车等事宜。

  2012年12月21日凌晨,宋某某邀集尤某某等人守候在魏某某每天上班必经的某镇城东漳河大埂上。1时许,当魏某某乘车上班经过此地时,宋某某等人上前将车辆拦停,并将魏某某和驾驶员拉下车,尤某某等人持械将魏某某打倒。

  随后,宋某某、尤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几人逃至繁昌县后,宋某某返回南陵县向黄某某索要“报酬”,黄某某便支付现金37500元。魏某某受伤后,被送往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系全身多处伤。后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属重伤。2013年1月,黄某某等九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南陵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六人因经营与他人产生矛盾后,即策划出资雇请宋某某等人殴打被害人魏某某,并致其重伤,几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等,依法判处黄某某等八人五年至三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一审判决后,除王某某外,其余八人均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某等四人积极赔偿被害人魏某某的损失,四人各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并已履行到位,被害人对四上诉人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定性准确,鉴于二审期间张某某等四人各自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认为上述四人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该四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张某某等四人缓刑;其余四人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