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传递理念 法院:父母教育权不得越法

15.01.2016  12:1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4日公布2015年度典型案例,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虐童案”——李征琴故意伤害案居案例之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点称,判决表明,父母对子女教育权不得超越法律边界。

江苏省高院人士认为,李征琴故意伤害案在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案件中具里程碑式意义。

法院认为,该案传递了一种理念:未成年人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虽有教育管理子女的权利,但该权利应受到国家法律的监督,不得超越法律的边界。一旦侵害到子女的生命健康权,构成犯罪,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将以公权介入。

法院人士表态,法律当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保障,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亦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

据法院公布,被告人李征琴与施某斌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双方各有一女,2012年下半年,李征琴夫妇将李征琴表妹张某某的儿子即被害人施某某(男,案发时8周岁)带回南京抚养,施某某自此即处于李征琴的实际监护之下。2013年6月,李征琴夫妇至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的手续。

2015年3月31日晚,李征琴因认为施某某撒谎,在其家中先后使用竹制“抓痒耙”、塑料制“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出现范围较广泛的150余处挫伤。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判决: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征琴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原标题:“南京虐童案”判决 法院:父母教育权不得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