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任性村会计被处罚款
17.02.2017 22:38
本文来源: 法院
安徽法院网讯 2月13日,因拒不履行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的义务,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南大庄村村会计孙某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罚款3000元。
2014年1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执行申请人武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孔某交付3万元,余下款项没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一直未得到执行。
2016年6月,经法院查明,孔某在六安市裕安区平桥乡南大庄村土地补偿款,遂作出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孔某拆迁补偿款3万元的执行裁定,并向村委会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7年1月24日下午,法院执行干警持相关手续到村委会,要求当班工作人员孙某协助扣留这3万元的拆迁补偿款。孙某不但不协助执行,并对执行人员进行辱骂。经查、孙某私自将该笔拆迁补偿款扣留,用于抵付孔某欠其儿子的借款。鉴于孙某拒不协助履行法律义务,妨碍执行并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次日做出罚款决定书,对孙某处以罚款,于同日向孙某送达了罚款决定书。
2017年2月9日孙某赶到裕安区人民法院,当面向被骂的执行局工作人员赔礼道歉,并写了悔过书。裕安区法院依法划拨孙某私自扣留的拆迁补偿款3万元,至此武某与孔某的民间借贷案件全部执行完毕。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因孙某对执法人员进行侮辱等情节,法院对孙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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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2017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