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审理医疗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

26.01.2015  18:36
 

  

会场

      安徽法院网讯    为圆满化解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事故、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1月26日,省高院就医疗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发布指导意见。省高院民一庭庭长文则俊作主题发布,来自中央驻皖和省内主流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医疗鉴定可听证“过度医疗”应赔偿

  此次发布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从立案受理、当事人、举证责任、医疗鉴定、赔偿责任等若干方面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作出了规范。《意见》规定,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产生争议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非法行医和其他非诊疗行为导致患者损害的纠纷除外。因国家计划免疫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产生的纠纷,也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在医疗鉴定方面,《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可视情要求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举行听证会。审判人员可以视情列席听证会,并就有关问题向鉴定专家询问。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鉴定意见进行辅助质证,包括对鉴定人进行询问等。

  对于社会关注度日渐提高的“过度医疗”问题,《意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给患者产生不必要医疗费用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患者一方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意见》还明确可以引入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等组织和人员对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调解。医患双方经第三方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可以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末位淘汰”需审查拖欠社保要补偿

  “末位淘汰”是近年流行的一种绩效考核制度,但为了避免少数用人单位滥用或恶意使用该制度,此次省高院发布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绩效考核末位淘汰并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进行审查。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根据《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社会保险险种,判决用人单位按缴费标准或待遇标准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劳动者起诉主张用人单位返还由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按劳动者已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缴费通知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保登记证明,判决用人单位将依法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事前垫付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直接给付劳动者。

  同时,该《意见》还对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等情况进行了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