鸠江区人民法院执结首例实现担保物权裁定案

23.11.2016  16:36
 

  安徽法院网讯  《新民诉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法院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首例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2014年4月16日,申请人甲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工贸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工贸公司向申请人购买型材,合同约定了单价、规格等,并由该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与申请人甲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以其所有的芜湖市某房屋为买卖合同货款设定抵押,约定抵押额为560000元,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被申请人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申请人某甲科技公司依法向鸠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2016年1月20日,鸠江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准予对方某的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申请人甲科技公司有权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56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2016年2月18日,某科技公司依法申请执行该裁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鸠江区法院依法登记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张贴公告、查封、评估、拍卖等一系列程序,2016年10月14日成功拍卖成交,成交价达77万余元,申请人甲公司担保物权得到快速实现,至此该案件成功执行完毕。

  新民诉法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规定,既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提高了诉讼效率,同时又大大降低了执行难度,缩短了执行时间,免去一些不必要的程序,可以直接进入拍卖、变卖等依法变价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