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产品信息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总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抽查情况的通报》(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5〕1338号)(以下简称《通报》)要求,现对我省备案产品信息自查工作要求如下:
一、自查范围
从2014年7月1日至今,辖区内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通过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提交的全部产品。
二、自查内容
(一)是否属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范畴;
(二)产品命名是否违反《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三)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超量超范围使用限用物质;
(四)产品配方信息是否规范;
(五)标签中企业地址标注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标注警示语;
(六)包装图片信息标注是否完全、清晰;
(七)是否含有违规宣称。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化妆品生产企业按照《通报》要求和上述自查内容,于2月25日前完成本企业自查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省局。企业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应通过备案系统给予改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说明理由,提出整改计划,并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备案要求的,应主动注销产品。
(二)各化妆品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对备案信息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自查工作中应指定熟悉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专职人员负责产品配方、标签标识的审核,产品备案及网络平台的维护。
(三)省局将针对《通报》中指出的问题,结合备案后检查工作,在企业充分自查的基础上,分别采取省局排查和抽查等方式,对已完成网上备案的产品进行再次核实。对不按照要求进行自查,或者自查不认真,自查未发现而在备案后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将在备案信息备注栏标注公示并依法查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