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抢红包”要征个税 安徽地税部门回应:暂不知情

08.08.2015  04:40

“网络红包税将开征”、“中国税务机构酝酿对网络红包征个税”、“网络红包征税时代全面来临”……这几天,有关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加强对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消息及其影印件在网上盛传。地方税务部门有没有收到这份内部文件?对 微信 红包等征税是否合理?如果实施起来能行得通吗?为此,本报记者走访了 合肥 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

溯源

一份在民间“疯传”的税务内部文件

  一份据称出自7月28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内部传阅的文件最近在民间“疯传”。随后,记者在网上看到了这份《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不过相关的文件在国税总局官网上并没有踪影,国家税务总局方面尚未对此事作出任何回应。

在这份通知里面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最引起人们关注的有两条。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早在今年春节期间电子红包大战之后,电子红包应该征税的消息就已满天飞。3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曾在全国两会期间明确表示,企业派发给社会上个人的中奖性质的红包,应依法征税;亲友之间互发的娱乐性小额红包,不征税。

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此次“内部文件”泄露属实,或意味着企业发放电子红包缴税细则出台进入倒计时。不过,记者从安徽省及合肥基层相关地税部门了解到的情况是,多位税务机构人士均表示没有收到相关的文件,对具体情况还无法判定。

回应

合肥暂时没有企业因“发红包”缴税

目前,社会上还盛传企业派发红包缴税国内已经有案例。外地有媒体报道,今年4月份,江苏东台一家公司参加某电视台的综艺节目,为了使得宣传效果更好,现场发放了300万元的微信红包。回到东台后,该企业向地税部门缴纳了75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是公司的人主动来申报的,税前总额是375万元,按20%征税,发放300万元红包,个人所得税税款75万元。”东台地税部门有关人士还告诉该媒体,目前社会上对“微信红包”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认识误差,派发红包的企业也缺少纳税意识,这家企业能主动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实值得称赞。

那么,合肥有没有企业因为发微信红包来缴个税的事例呢?“对于网上的消息,我们也很关注,但是合肥本地暂时还没有遇到这样的情况,目前整个安徽好像也都还没有听讲。”省地税的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专家

是否征税关键得看红包的性质

“对微信红包到底收不收税,我认为关键得看红包的性质。”合肥一位不愿署名的税务学者指出,通过社交关系获得的红包性质属于赠予,自然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中得企业发放的红包,则有可能属于偶然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原则上也行得通。

目前,关于企业红包是赠予或偶得,国内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偶然所得,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发放网络红包的钱是从他们企业的账户支出。“相关费用或支出是不可以税前列支,企业是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再向抢红包者征税是不是会造成重复征收的情况?”该学者表示。

安徽大学经济学教授江永红则认为,从个人角度来看,只抢到5元、10元的小额微信红包税很难收。从企业角度看,小范围发红包可以理解为福利,当企业大面积发红包时,可以理解为广告营销的手段,如果做广告营销投入就可以征税,以广告效益来说收税理由就很充分,这个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律师

发放数额、人员等取证难征收不易

作为法律界人士,安徽百大律师事务所的耿军律师关注的是,微信红包是个新生事物,玩得人很多总量巨大,发生频率高。这个税征收起来并不容易,在法条上仍然缺少明确的界定,哪种税费适宜,都值得社会各方进一步探讨。

比如,是企业派发给员工的福利红包征这个税就是不适合的,并且大额红包征收对象应该是得到红包的人,而不是企业。

谈到征收的难点,耿军认为在征税取证方面,“对于微信红包发放数额、人员等取证困难,明确对象方面有困难,如果是企业内部发放红包,那征收企业的税的名目就变得不合法理。”因此亟需由税务总局层面出台细化征税标准,同时也要在如何执行方面施行必要的技术手段。(实习编辑:张学斌)

原标题:网上“抢红包”要征个税?回应:暂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