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出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

10.09.2014  19:10

      合肥市包河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试点的通知》(民社救函〔2014〕187号)精神,制定出台了《包河区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作用,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困难家庭医疗负担。
      《办法》规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低收入家庭(低保标准1.8倍)大病患者;经审核认定的其他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因特殊情况未办理特殊病门诊卡)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病种为: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病、尿毒症、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经研究认定的其他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其中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病属优先救助范围。
      该区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共分两档:在扣除医保统筹、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各类救助后,个人自费金额在5-10万元(含10万元),按30%给予救助;个人自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40%给予救助,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年度累计救助额度不超过8万元。
      据了解,《包河区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上报单位:包河区民政局
信息作者:邵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