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法律援助协作联动机制
为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法律援助有效衔接、优势互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行政维权和司法维权的合力,共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司法厅共同决定,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法律援助协作联动机制。
一是对接维权通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用人单位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自然人克扣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等行为的,引导当事人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已经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处理、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将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转交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发现用人单位存在非法用工、拖欠工资等明显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现象时,可引导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者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批准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法律援助事项申请后,应当按照“鼓励和解、强化调解、依法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优先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对工资数额、经济赔偿等劳动争议无法解决的,代理当事人依法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
二是强化办案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案过程中,需要法律援助机构配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配合。需要法律援助人员代理的当事人积极配合的,法律援助人员应积极劝说当事人配合,协助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办听证会,需要法律援助人员参加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安排人员参加。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经所在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调阅、复印有关检查记录、调查笔录、录音、录像、相片等资料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给予支持。元旦至春节期间,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需要,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清欠联合窗口或办公室法律咨询及涉法问题处理;配合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同步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维权行动,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车站、码头、工地等农民工聚集的地方,解答法律援助咨询,受理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
三是加强信息交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对涉及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中的重大政策、重要信息,特别是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要信息及时互相通报。日常工作中信息简报、统计数据等定期或不定期交换。双方开展经常性多形式合作,共同开展对农民工权益维护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针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等,提出对策建议和解决措施。
四是完善协调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将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增加司法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各地成立的法律援助联席会议或其它法律援助议事协调机构,增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成员增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管负责同志。鼓励法律援助机构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鼓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聘请擅长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鼓励劳动保障监察员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
(厅法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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