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推民族地区美好乡村建设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谋划民族村建设
我省现有9个民族乡、1个民族街道和1个民族农场、135个民族村,大部分分布在皖北6市5县。近年来,我省坚持把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纳入发展规划,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强少数民族聚居区等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在国家编制的多个专项规划中,省发改委将全省9个民族乡和1个民族农场上报纳入规划,进入国家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资金支持范围。
省人大代表王义太在《关于加大扶持民族地区美好乡村建设力度的建议》中提出,由于自然、历史等原因,少数民族乡村大多地处偏僻,地理环境相对较差,民族群众经济基础薄弱,群众的居住环境较为恶劣,乡村经济实力较差,美好乡村建设投入存在严重不足。为此,他建议将民族乡村有计划地列入省级美好乡村建设示范点,在财政倾斜的同时,加强对民族地区中心村建设工作的指导。
省委政研室在答复中表示,将坚持把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符合条件的民族村,作为省级美好乡村中心村的优先考虑对象,分步建设一批美好乡村民族村。省财政厅表示,将结合民族村实际情况,统筹谋划民族地区美好乡村建设工作。将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谋划,督促指导市县将符合条件的民族乡村优先纳入美好乡村中心村建设规划,突出民族特色,予以重点支持。将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扶持政策,持续增加财政资金安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开发,加快建设美好民族乡村。同时,加强民族乡村中心村建设工作指导,立足民族地区美好乡村中心村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增进与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研究对策,完善办法,增强服务支持民族地区美好乡村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强化资金支撑改善民族村基础设施
由于历史和地理等原因,我省皖北民族乡地处偏远,自然条件较差,基础设施较为薄弱,改善基础设施条件的资金需求量较大。为推进我省少数民族乡村建设,省财政不断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共同发展。省人大代表曹振萍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皖北欠发达少数民族乡村(社区)扶持力度的建议》,建议进一步加大皖北民族乡村(社区)基础设施投入,强化硬件建设,推动少数民族聚居区不断加快发展。
省民委对此表示,2011年“共同发展”提升行动实施以来,协调省民委委员单位投入8700万元实施帮扶民族乡村项目166个,其中近60%的项目位于皖北地区。省民委在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时,也重点支持皖北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 2011年至2014年,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530万元支持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电力改造等方面的66个项目,其中在皖北地区安排48个项目,涉及资金1105万元。安排专项资金2050万元支持13个民族村实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项目,改善民族乡村基础设施条件,其中910万元用于皖北5个民族村项目建设。下一步,省民委将以落实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争取完善、落实差别化扶持政策,开展联合攻坚行动,确保到2020年少数民族地区与全省同步实现小康,同时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上继续向皖北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不断改善皖北民族乡村生产生活条件。
优化干部结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关键要有一批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能力、在少数民族群众中有较强亲和力、热心民族事业的干部。”省人大代表曹振萍建议,深入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少数民族干部安排使用步伐。
近年来,全省各级组织部门不断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参加各类培训、进修或开展挂职锻炼。为提升少数民族干部综合素质,我省明确了包括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在内的“四支队伍”培训工作目标和任务,省民委先后选派10多名县处级少数民族干部赴中央民族干部学院参加培训。目前,全省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高、结构不断优化。 针对曹振萍代表的建议,省民委表示,将以贯彻中央和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作出明确规定,完善政策体系。在抓好后备队伍建设的同时,加大对少数民族干部培训及挂职锻炼的力度,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
扶持民族企业带动民族聚居地区发展
“少数民族企业发展状况如何,往往是一个地方民族事业发展的标志。 ”省人大代表丁兰香建议出台具体政策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发展,并从安排专项资金、减免税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省财政厅对此表示,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对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安排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包括民族企业在内的有关企业予以技改补助或贴息;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事业费、重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等资金安排中也重点向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倾斜。今后,省财政厅将创新资金支持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企业、事业的支持力度,同时建立健全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企业、事业发展,提升资金使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于代表提出的“对少数民族企业的地方税收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省财政厅在回复中表示,《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由中央统一制定,地方上无权制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目前国家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少数民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少数民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享受国家已经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