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

25.06.2014  19:06

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4年6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刘士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有关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近年来,针对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金融风险在某些地区、行业或时点上有所积聚的情况,国务院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先后确定若干金融领域重大课题,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既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又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举措,牢牢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有力地支持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积聚。面对复杂的内外部形势,我们保持宏观政策基本取向不动摇,坚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明确守住稳增长、保就业的下限和防通胀的上限,只要经济在合理区间运行,就集中精力抓转方式、调结构不放松,向市场传递保持总量稳定的政策信号,增强市场信心,稳定社会预期。同时,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框架,创新调控方式,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适时适度、有针对性地调节流动性,在维护货币市场稳定的同时,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总量合理增长。2013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同比增长13.6%,人民币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4.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2.6%,经常项目顺差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降至2.1%,达到了调控预期目标。今年以来,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新情况,及时定向下调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引导货币信贷总量的合理增长和结构优化,既较好地满足了稳增长的资金需求,又有效防止了流动性过多积聚风险,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创造了有利的宏观金融环境。

  (二)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国务院先后印发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分别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及时出台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以及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各有关部门狠抓落实,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金融服务小微企业、“三农”、保障性安居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推进了经济结构调整。2014年5月末,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总贷款余额比重分别达27.1%和29.1%;产能过剩行业中长期贷款增速较2013年末回落1.1个百分点;服务业中长期贷款增速较2013年末提高2.2个百分点。2014年一季度末,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余额占房地产开发贷款的17.9%,增速较2013年末提高0.5个百分点。

  (三)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充分发挥金融市场配置资源和管理风险的功能。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作出统筹部署。完善股票发行、定价、并购重组制度安排。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正式启动优先股试点。全面推进创业板市场改革。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到全国。积极发展债券市场,推动债券市场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切实发挥债券市场在稳增长、调结构中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功能互补、分层有序的金融市场体系。2014年5月末,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2537家,总市值24万亿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达762家,累计融资65.7亿元;债券市场总规模31.7万亿元,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总规模10.2万亿元,排世界前三名。

  (四)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切实增强金融风险防范能力。一是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增强金融监管合力。2013年8月,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目前,就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促进互联网跨界金融健康发展、增强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重点风险隐患等政策事项进行研究、达成共识,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简化行政审批,提高监管透明度。本届政府以来共取消和调整金融业行政审批项目17项。加大对金融机构规范公司治理的监管力度。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严惩发行造假、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制定实施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实施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等相关要求。完善拨备管理制度并逐步提高拨备覆盖率。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全面启动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推动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改革。四是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出台金融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措施,建立健全金融消费纠纷调处机制。总体来看,我国金融业运行平稳,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2014年3月末,我国金融业总资产达171万亿元,较2012年末增长19.6%。商业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1%,拨备覆盖率超过260%。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净资本较高。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总体充足。

  (五)防范和化解重点领域和地区金融风险,着力维护金融稳定。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核查,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各级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房地产和钢贸等重点风险领域和不良贷款快速上升地区的风险排查,做好风险防控预案。稳妥处置个别地区农村商业银行挤提事件、债券和信托兑付违约事件,妥善化解个别县域农村信用社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清理整顿各类违法违规交易场所。2013年,全国共侦破非法集资案件3797起,非法证券期货案件408起,查处外汇违规案件2453起,共关闭200余家各类违法违规交易场所,有效维护了金融稳定。

  (六)加强影子银行和互联网跨界金融监管,促进新兴金融业态规范化发展。近年来,我国金融创新深入推进,影子银行体系日益活跃,在满足经济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业务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管理不到位和监管套利等问题。针对这些情况,及时研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监管责任,全面排查风险,完善制度规则。出台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指导意见,完善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治理。加强 理财 资金投资运作管理,探索建立统一的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则。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跨界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完善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管理和互联网销售基金的监管规则。

  (七)继续深化金融改革,着力提升金融体系运行效率。全面放开贷款利率管制,有序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寿险费率定价机制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区间由±1%扩大到±2%。深化国家开发银行改革。加快推进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继续深化大型商业银行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机制。稳步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确定首批5家民营银行试点方案。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参股、投资金融机构。

  (八)继续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大力提升我国金融业整体竞争力。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提升我国金融机构资本管理水平和全球竞争力。支持商业银行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供金融服务。沪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准备工作稳步推进。大幅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总额度,推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允许更多境内机构赴境外发债。出台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此外,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支付系统建设,第二代支付系统成功上线;完善金融业灾备布局,金融信息安全进一步加强。

   二、当前我国金融风险总体判断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仍处在合理区间,金融机构财务指标良好,金融体系运行稳健,金融风险总体可控。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稳中有忧,稳中有险,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十分艰巨,部分领域或地区的金融风险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部分企业债务率过高、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不良贷款上升、高收益理财产品兑付违约风险上升、金融业网络和信息安全存在隐患等。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作出了一系列部署。下一阶段,金融工作将牢牢把握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稳定总量、优化结构,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工作。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增强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协调性,引导金融机构有效配置信贷资源,为稳定经济增长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继续改善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居民住房消费的金融服务。加快信贷资产证券化,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力度,盘活信贷资金存量。加大对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重大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城镇化和棚户区改造等重大民生工程的金融支持。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

  (二)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分析,及时化解处置金融风险隐患。一是继续加强对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各类影子银行业务、企业互保联保等风险领域的监测分析,动态排查风险隐患,督促金融机构及有关方面做好各种情景下的应对预案。二是结合财税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地方政府跨年度预算平衡制度,减轻地方政府对土地收入的依赖,积极稳妥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三是按法制化、市场化的原则妥善处置信托、理财等高收益产品可能引发的兑付风险。四是对经营难以为继且产品缺乏竞争力的“僵尸企业”和项目,要实施破产或兼并重组。

  (三)继续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在尊重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鼓励金融创新、继续减少行政审批的同时,要切实加强金融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对一些跨市场、交叉性的新产品、新业务要通过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及时予以监管,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责,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等领域的监管责任,切实发挥地方政府在防范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四)继续深化金融改革开放,不断增强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继续深化重点金融机构改革,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和考核机制,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和盈利模式。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模式,强化预期引导,疏通传导机制,提高金融运行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深入推进保险产品费率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研究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五)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强化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加快多层次股权市场建设,推动企业股权融资,降低杠杆率。积极稳妥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鼓励市场并购重组,完善退市制度。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协调,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深化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推动投资者多元化,推进债券产品创新,加大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力度,积极推进政府债券发展,降低融资成本。继续发展商品、金融期货市场和外汇市场,扩展市场广度和深度。平稳有序发展金融衍生产品,丰富风险管理工具。创新和发展各类保险产品,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

  (六)加快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监管体系,防范短期资本流动冲击。进一步完善应对大规模跨境资金流入流出的政策预案,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的双向监测和渠道分析,完善风险监测预警功能。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外汇交易行为,遏制异常违规资金跨境流入。

  (七)推进金融基础设施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信息安全。建立健全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继续完善支付系统、证券期货交易结算系统等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安全高效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推进金融业灾备中心合理布局,提高防范网络攻击、应对重大灾难与技术故障的能力。建立健全金融信息安全标准体系。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长期以来,全国人大高度重视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全国人大有关领导和财经委多次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情况汇报,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力支持和促进了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今后,我们将在全国人大的监督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各项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和宏观审慎管理,不断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

责编: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