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民委、民政局,广德、宿松县民宗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1〕204号),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现就加强新形势下我省社区民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断增强做好社区民族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1. 做好社区民族工作重要而紧迫。 新形势下的社区民族工作,既是社区工作的组成部分,也是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民族分布和交往格局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城市和散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不断增加,各民族交错居住在同一社区的现象日益普遍,社区民族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社区民族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
2. 坚持社区民族工作的正确方向。 社区民族工作要紧紧围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以和谐社区建设为依托,以宣传教育、保障权益、完善服务为工作着力点,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不断加强社区民族工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3.“十二五”期间社区民族工作目标。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在全省形成一个比较健全的社区民族工作网络,培育一批热心民族工作的少数民族联谊组织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成一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 努力提供满足各族群众需求的便捷服务,努力把社区建设成各族群众团结和睦、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
二、丰富创新社区民族工作的内容和载体
4. 推进民族团结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成就展览、知识竞赛、文体表演和网上交流等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让民族团结元素融入社区群众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民族团结意识,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公民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尤其要切实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
5.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结合社区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创新形式、创新载体、创新手段,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模范单位建设。把创建活动纳入社区发展总体规划,与发展社区经济社会事业结合起来,与解决各族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结合起来,与和谐社区建设、文明城市创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活动结合起来,坚持以人为本,逐步使创建活动成为便民、利民、惠民的民心工程。
6. 了解和掌握社区少数民族情况。 建立健全社区信息平台和基础档案,密切联系沟通,及时反映少数民族群众的意愿、需求和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注意培育热心民族工作的少数民族联谊组织和社会工作者队伍,注意发现和培养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关心民族工作、热心社区服务的少数民族代表人士。
7. 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在清真饮食、殡葬服务、欢度民族节日和传承本民族文化等方面的需求。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社区,应根据实际通过设立“少数民族服务中心”、“民族之家”、热线电话等方式,为各族群众提供方便畅通的办事渠道。
8. 开展对少数民族困难家庭的帮扶工作。 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通过购买社工服务等方式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
9. 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 积极开展专项咨询和培训活动,引导和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快适应城市和社区生活。在外来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要明确有关责任人,积极提供就业帮助、语言翻译、法律维权等方面的服务。
10. 促进社区各民族交流交往、互助合作。 充分利用展示橱窗、社区网站、市民学校、文化馆站、文化广场等活动阵地,不断创新和完善社区民族工作载体,为各族群众提供交流、联谊和参与社区建设的渠道。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文体活动,努力活跃社区各族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11. 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 定期排查影响民族关系的不稳定因素,认真制定和不断完善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要把与民族关系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也不要把民族问题当做一般的社会问题来处理。对一般的矛盾纠纷,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各族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国家统一和法律尊严。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理有关矛盾和纠纷的工作水平,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有关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部署、早处理,力争把问题解决在社区、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
12. 整合开发社区民族工作资源。 引导和鼓励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社区民族工作,为各族群众提供针对性更强的便捷服务。注意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利用“互帮”、“共建”等形式,帮助各族群众融入社区。
三、切实加强对社区民族工作的组织领导
13. 切实把社区民族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各级民族和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有关地区和部门把社区民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逐步将社区民族工作状况作为有关地区和部门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少数民族人口较多、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街道,要将社区民族工作状况作为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4. 创新社区民族工作体制机制。 有关部门要为开展社区民族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民族工作三级网络三级责任制,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社区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街道,要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干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要配备民族工作联络员。重视做好少数民族社区工作者的培养和使用工作。
15. 及时表彰和奖励社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 推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制度化、规范化。
16. 加强对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 将民族工作纳入面向城管、公安等部门和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深入宣传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常识,帮助他们不断增强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自觉性。
17. 培育一批社区民族工作模范社区。 立足各地实际,加强分类指导,今后三年内每个市重点培育两到三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社区。及时总结模范社区建设经验,由点及面,逐步拓展,促进社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
18. 加强社区民族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民族和民政部门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上级检查与自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开展社区民族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是检查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对查找出的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务求取得实效。
安徽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安徽省民政厅
201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