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各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
为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确保政策性粮食管理规范、出库顺畅,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出库管理,切实维护流通秩序
政策性粮食库存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物质基础,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依法治粮新形势下,加强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是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持粮食供求基本平衡和价格基本稳定,进而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加强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不仅是经济工作,更是政治任务,是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看齐意识”的检验,是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践行“三严三实”的具体体现。2010年以来,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委对做好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等工作三令五申、数次发文、多次强调,我省也相继出台了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纪律和相关工作要求,并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巡视问题整改,集中开展专项排查,重拳整治“出库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当前,我省政策性粮食出库总体形势良好,但应当清醒看到,政策性粮食价格与市场价格相比无论是高或低,买卖双方都存在利益博弈。从需求侧和供给侧看,受市场低迷、进口冲击、粮食加工效益下滑以及优良品种少、违约成本低等因素影响,政策性粮食出库问题仍易多发。各地对此务必高度重视、深化认识,要把加强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作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抓实抓细,抓出成效,确保本辖区政策性粮食及时投放市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二、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为强化对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负责日常具体协调等工作(见附件)。
省粮食局:及时将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每周报送的信息分解下发至出库粮食所在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出库监管任务分配到位。从今年3月份开始,每月对本辖区粮食出库中发生的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家粮食局。
省财政厅:按照省级储备粮、临储粮等政策性粮食管理规定及时拨补相关费用,配合省粮食局履行对省级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职责。
省农发行:督促市、县农发行分支机构会同中储粮直属企业和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在各批政策性粮食拍卖前将拍卖计划抄送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粮食拍卖成交后,及时与购买方签订交易合同。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从今年3月份开始,每月向省粮食局报送辖区内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情况报告,出库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连同处理结果以清单形式一并报送。会同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切实加强粮食出库管理,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协调纠纷。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及时协调处理中储粮直属企业移交的本辖区非直属企业出库纠纷。按照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报送辖区内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情况和违规问题查处情况。
中储粮直属企业:对拟拍卖粮食的数量、质量、出库条件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实,发现问题提前补救,确保提报的拍卖标的信息真实、准确,杜绝“空单拍卖”、标实不符、不具备出库条件的粮食挂单等问题。督促储存库点做好粮食出库准备,配合买方查验粮食数量、质量情况。对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负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出库监管制度,联合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加强对出库工作的现场督导,协调解决好各类矛盾和问题。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严格按政策规定切实履行好组织交易、协调出库和资金结算职责,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控和指导。从今年3月份开始,每周向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省粮食拍卖成交、开具出库单、实际出库进度、违约毁约、资金结算以及出库纠纷处理等信息。反馈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积极配合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和农发行系统加强对出库工作的督导。
三、加大惩治力度,重拳打击违规
(一)畅通举报渠道
省级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设在联席会议办公室(见附件),各地要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政策性粮食出库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严肃追责,确保成交粮食及时顺畅出库。
(二)强化层级监督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置出库障碍,包庇、纵容、袒护违规行为,以及因其它原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出库纠纷的,由省粮食局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及时协调处理出库纠纷职责或未按政策规定操作,以及直接或间接参与设置出库障碍,包庇、纵容、袒护违规行为,由省粮食局责令改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中储粮分公司直属企业存在以上行为的,按照《中储粮直属企业政策性粮油销售出库违规处罚暂行办法》处理。
(三)落实惩治措施
1.对违规承储企业。承储企业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导致粮食不能正常出库,以及提报的拍卖标的数量、质量、出库条件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纠纷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参照《安徽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按照《安徽省粮食局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的暂行规定》执行。属于国有企业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企业拒不接受协调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停拨保管费用补贴,请有权机关协助出库已成交的政策性粮食,并对该企业库存的其它政策性粮食移库处理;粮食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和政策性粮食承储等资格;农发行分支机构、中储粮直属企业和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四个共同”原则,追缴违规企业贷款;农发行暂停其贷款资格;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
2.对违规买方企业。买方企业拒不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拒不接受协调或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合同终止的,由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买方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参照《安徽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按照《安徽省粮食局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的暂行规定》执行。
3.强化失信惩戒。省粮食局会同省工商局将违规企业列入安徽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信息系统不良信用“黑名单”,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并在相关政务网站公告,有关情况报国家粮食局备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发展改革、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列入黑名单企业在申领贷款、投资政策优惠和政策性收储资格等方面的联合管控,对严重违规的企业取消各类政策性支持,实现“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四、规范处理程序,妥善处理纠纷
(一)市级先行协调。粮食出库过程中出现纠纷,经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及出库点监管方协调无效时,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会同粮食交易中心召集买卖双方进行协调,按政策规定现场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买卖双方作出书面承诺并监督落实。
(二)市级协调不成提请省级。负责协调的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与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将有关情况书面提请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省级联席会议按照“纠纷必有责、有责必追究”的原则,提出对买卖双方的处理意见,对协调不力的予以问责。
(三)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由国家粮食交易协调中心判定。政策性粮食拍卖成交后,因不可抗力导致终止合同的,由国家粮食交易协调中心指导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现场勘查取证,复核有关情况后提出规范性判定意见。
附件:安徽省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2016年3月10日
附件
安徽省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性粮食管理规范、出库顺畅,依法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经研究,建立安徽省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统筹协调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研究和协调我省贯彻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
(二)加强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之间在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作动态,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三)完成国家有关部门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省粮食局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相关成员单位业务处室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具体经办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它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家粮食局等部门报告。
四、工作要求
省粮食局要会同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储粮安徽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我省贯彻意见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主动研究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相关工作,及时制定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安徽省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
杨增权 省粮食局副局长
成 员:
邵俊峰 省财政厅经建处副处长
肖 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客户一处副处长
乔文传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购销计划处副处长
赵兴卫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主任
钱 龙 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处长(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朱彬南 省监察厅驻省粮食局监察室主任
黄 刚 省粮食局调控处处长
姚东春 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处长
谢玉兴 省粮食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石正义 省粮食局财务处处长
尹成林 省粮食局仓储处处长
季一顺 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站长
安徽省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联络员名单
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鲁庆生 徐 新
联系电话:0551—62870619、62870533
省财政厅经建处 余 潇
联系电话:0551—68150450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客户一处 黄小超
联系电话:0551—63623791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购销计划处 胡启发
联系电话:0551—65681023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董增玉
联系电话:0551—62870671
安徽省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省级举报电话设在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电话:0551-62870619,举报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