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5〕22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要求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的城市发展方式。各地要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努力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加强规划引领
各地要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结合实际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三、坚持统筹推进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公园和绿地、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以汇水分区为单元,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四、做好项目储备
各地要建立滚动实施的建设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五年(2016—2020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避免大拆大建。五年项目滚动规划要明确建设项目、区域、规模、时序、投资等,年度建设计划要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期限、投资计划、建设主体、融资方式等。2016年6月底前,各市人民政府要完成五年项目滚动规划和2016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工作,通过安徽省城市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以后年度建设计划要在上年9月底前报送。
五、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省财政要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统筹,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强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
六、落实各方责任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提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抓紧启动实施,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督促检查。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要积极开展工作,率先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省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人居环境奖等评价指标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绩效考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