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5〕75号

03.06.2015  22:03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大风、冰雹、暴雨、高温、雾霾、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呈易发多发态势,且易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为进一步加强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发挥各级政府在灾害性天气预警和处置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气象部门依法履行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职责。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气象灾害预警发布、解除和传播的管理工作。气象预警信号由各级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统一发布。

二、进一步强化政府系统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省气象部门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时,要将Ⅲ级(较重)以上预警信号的相关气象信息及时报送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应急办根据预警信号级别分类进行处理:

(一)对Ⅰ级(特别严重)预警信号,省政府应急办第一时间报告省政府领导,并通过应急管理平台等,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向有关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预警。

(二)对Ⅱ级(严重)预警信号,省政府应急办第一时间报告省政府领导,并通过应急管理平台等,以省政府应急办名义向有关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预警。

(三)对Ⅲ级(较重)预警信号,省政府应急办商省气象局进行研判后,视情向有关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预警。

三、进一步压实灾害性天气属地处置责任。各市、县政府要根据灾害性天气应对需要,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强化基层预警设备投入和日常维护,并根据预警信号级别,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损失。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