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妇离婚后因不满前夫“耍赖帐” 将前夫妻子捅成重伤

26.12.2014  16:33
核心提示: 2014年7月份,正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被告人王金龙由于身上缺钱,便想再碰碰“运气”。当月15日上午11时许,王金龙单人窜至宿州市埇桥区西寺坡镇刘村,看见该村一户家锁着门,便敲打了几下大门,在确定该户家里没人后,从一旁搬来一根木棒,当其踩着木棒翻过墙头时,被村妇全某发现,于是,做贼心虚的王金龙便爬到该户家平房上跳到墙外,恰巧被村民欧某逮个正着,王奋力挣脱向村外逃窜,此时正遇上接警而来的派出所民警,被告人王金龙被当场抓获。

缘尽后经济利益未扯断,一村妇离婚后因不满前夫“耍赖帐”,气愤之下将前夫妻子捅成重伤。案发后,该莽妇不仅赔偿了对方11万元经济损失,日前,还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宿州市埇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王某(女)系宿州市埇桥区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两半昌村农民。2013年7月份,王某与前夫昌某离婚,后昌某又与李某(本案被害人)结婚。不久,因经营KTV生意急需用钱,昌某向前妻王某借了4.3万元,昌某以经营的KTV经营权作抵押,双方约定,昌某每天的营业款由王某前来收取,直至还清王某的款项为止。3月6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KTV吧台收款时,发现少了100元,经询问得知是昌某拿走了100元后,王某气冲冲地找到昌某问其为何耍赖,此时,昌某的妻子李某出面搭话,话不投机半句多,两人争吵起来,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手持水果刀刺向李某的腹部,后弃刀逃离现场。经鉴定,李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当月23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于8月30日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1万元,并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与前夫经济纠纷而与前夫的妻子发生争执,继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法院依法对其给予了从轻处罚。(夏长征   记者 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