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制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07.12.2016  22:45

 

      为推进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怀远县人民政府在解决了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问题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法规政策规定,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出台《怀远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着力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提高安葬使用率,扎扎实实把这项造福一方百姓的好事办好。

      《办法》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当地农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设施,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原则上不得向本乡镇(村)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或者提供墓穴。《办法》规定:各乡镇要从落实殡葬管理条例、节约耕地资源、建设美好乡村、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度,把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进一步巩固殡葬改革成果。《办法》还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县价格管理部门依据建墓材料及建安服务成本依法核定。《办法》要求:各乡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细则。

      《办法》共分总则、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使用、法律责任、附则五章二十四条。《办法》对墓区安全、绿化率、价格公示牌、档案管理、公墓财务管理、年检制度、丧葬用品市场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悉,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在安徽省尚属首例,这对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提高安葬使用率,将起到探讨、示范作用。


上报单位:怀远县民政局
信息作者: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