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四有”、“四到位”高效使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13.05.2016  10:03

和县自2013年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年来,结合省市项目资金以及其他资金配套,共投入340多万元用于改善民族村(自然村)基础设施,发展特色产业和社会事业。

 

先后改造民族自然村道路3条、扩挖当家塘4口、实施抗旱渠改造衬砌2条共2600米,新建回民清真屠宰场1个、群众文化广场一处,修建清真寺2座。资金构成为省级补助58万元、县级投入210万元、其他配套70万元。在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使用上做到“四有”和“四到位”。

 

四有”即:申请有预算资料。项目申报单位除使用省市规范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文本外,还要附带详细的预算资料,否则一律不予向上级申报。施工有图片资料。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须拍摄图片资料反映施工情况。拨款有验收资料。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验收,县民宗局、县财政局、当地政府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拨付资金。决算有审计资料。对于1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拨付项目资金。

 

四到位”即:现场察看到位。对每个项目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县民宗局都派员到现场实地查看,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使用规定、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是否能起到良好示范效益。质量监督到位。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成立3-5人质量监督小组,县民宗局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定期派员到现场督查,检验项目实施质量。公开公示到位。项目由当地政府工程招标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施工单位。资金的使用情况制作公示牌及时公开。走访评估到位。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管理情况,县民宗局采取召开群众座谈会和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估,及时跟踪指导确保项目效益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