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出新规
02.07.2014 13:59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办法》指出,乡镇、村建设用地必须经过依法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严禁以招商引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处置资产及其他项目建设等名义违法用地。农村新村规划要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实行“一户一宅”。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户均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矿区、集镇不得超过160平方米,严禁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村民建房必须按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对于规划另行选址的新村和列入拆迁复垦的旧村,不得批准在旧村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在道路控制红线、河道控制红线内建房。
《办法》规定,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乡镇党委、政府是本辖区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第一责任人。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全县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指导、督促国土中心所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乡镇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土地日常管理和农村村民建房申请审核;成立专门执法队伍,负责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巡查、制止、报告、拆除和督促恢复土地原状工作。各乡镇要建立违法用地信息统计零报告制度,每周如实填写违法用地信息周报告单,并于每周一报县人民政府。村“两委”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主要有负责责任区内违法用地巡查,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要立即制止,同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协助乡镇政府做好违法建设拆除及恢复土地原状工作;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及时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和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县直单位在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应履行的有关职责。
《办法》强调,依据乡镇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宗数、面积和严重程度依法追究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以及国土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党政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规定受理或办理村民建房申请的,给予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村支部书记、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村委会主任按程序依法罢免。对乡镇政府违反有关规定批准村民建房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以美好乡村建设、集镇建设和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为名,违法进行集体土地开发的,给予乡镇分管负责人、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村支部书记撤职处分,村委会主任按程序依法罢免,给予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县范围年度内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10%以上,给予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责任人诫勉处分,给予分管负责人停职处分,给予监察大队队长撤职处分。(张启业 戴献忠)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02.07.2014 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