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伙利用迷信诈骗方式专骗中老年妇女

04.11.2014  13:01

  一个团伙合伙作案,专门针对中老年妇女为诈骗对象进行诈骗。10月3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利用迷信诈骗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的二审案件,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吕某录、管某龙、吕某橙、吕某奎伙同林某恒、萍姐、阿厂等人在安徽、湖南、广西等地实施迷信诈骗,该团伙内部分工明确,人员结构相对固定,以中老年妇女作为诈骗对象,其中吕某录、吕某橙、吕某奎、阿厂负责开车及盯梢被害人,管某龙负责向被害人问路找神医,并编故事称其女儿患有怪病,取得被害人的同情,再由萍姐做托,假装路过时听见二人的交谈,后称认识该神医,并以各种方式要求被害人同其一起到神医处,在此途中萍姐通过聊天获知被害人的姓名及家庭情况。之后再由林某恒或吕某录扮演神医的孙女或孙子,在路上同管某龙、萍姐等人相遇,相遇后萍姐通过暗号将被害人的情况告知林某恒或吕某录,后林某恒、吕某录以此信息赢得被害人信任,随后林某恒、吕某录对被害人称其家中子女将有大难,此时萍姐提出让被害人将家里的现金和金银珠宝拿出让神医架桥开光,即可解决家里儿女的危险,被害人信以为真,将财物交给吕某录等人,众被告人取得财物后伺机逃走。该团伙共以此方式作案5起,诈骗金额共计319000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录、管某龙、吕某橙、吕某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鉴于被告人吕某奎是累犯,被告人吕某录、吕某橙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等情节,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吕某录、管某龙、吕某橙、吕某奎有期徒刑七年一个月、七年六个月、六年六个月、四年十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

  宣判后,管某龙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安庆新闻网)